对于基金业内人士能否投资股票,在美国很长一段时间也存在争议。20世纪60年代,SEC十分关注基金内幕人利用他们的知识进行个人投资的可能性,例如,购买基金正在买的或准备买的证券。总的来说,随着道德守则要求的不断增加,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的违规行为得到了较好控制。但是,近来关于投资管理人自由账户操作的问题受到了更多关注,收紧内部人员的投资自由度是个必然趋势。
1970年,为了回应基金业内人士对投资证券的关注,《投资公司法案》1970年修正案增加了新的第17(j)节,授权SEC在此领域制定规则,特别是要求基金颁布道德守则来监管基金内部人的个人投资。于是,1971年投资公司协会开始起草建议规则和道德守则样本,并提交给SEC。
在法律授权十年后,经过长时间的酝酿,SEC在1980年制定了条款17j-1,允许内幕人参与个人投资活动,但是要求制定道德准则标准及程序来防止滥用行为的发生。这一条款较为宽泛且具柔性,SEC把管控的重担授予了基金管理公司及董事,要求他们开发了一套适用的道德准则。该道德准则有三个关键条款:(1)禁止基金内部人买卖任何基金正在买卖或正在考虑买卖的证券;(2)内部人必须向基金报告他们所有的个人证券交易情况;(3)基金可以对违反守则的行为施加惩罚,包括终止雇用。
1994年1月,景顺基金集团开除了一个著名的投资组合经理约翰·卡韦斯科,因为他没有按照道德守则的要求报告个人证券交易。此事件使基金业受到了新闻界、监管者和国会成员的大肆攻击,有人呼吁禁止基金内幕人除了投资于他们集团的共同基金外,不得从事任何个人投资。基金业内的大部分人为之震惊,觉得这是反应过度,业界认为全面禁止个人投资会导致人才流失。
争议愈演愈烈,投资公司协会(ICI)承担起了重建公众信心的责任。ICI不打算全面禁止个人投资,一个由业界组成的顾问组在调查后发布报告,呼吁把多个严格措施纳入基金道德守则,包括:(1)私募。要求投资人员在私募中获取证券前,获得明确的事先批准;(2)禁止期。在基金有一个待定的买卖指令时,基金人员不能交易证券,任何上述期间内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应当上缴;(3)禁止短期交易利润。投资人员不能在60天内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证券,任何从短期交易中获得的利润必须上缴。(4)礼物。投资人员不能从和基金有业务往来的人处接受任何最低限度以上的礼物;(5)担任董事。要求投资人员在公众公司担任董事前要获得授权;(6)六个具体合规步骤。包括预先清理所有个人证券交易,及时记录所有证券交易和记录,对个人证券持有进行年度披露,对基金董事会进行年度报告。这些建议被业内广泛接受,监管者、国会成员和业界观察者都赞扬了顾问组的工作。
1999年,SEC调查了30家公司基金经理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检查了个人投资的监管框架。调查结果认为“没有发现基金经理大量的违规行为,在参与个人账户投资时,基金经理会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但SEC同时表示现存的监管框架“虽然已经工作得很好,但仍然有完善的空间”。因此,建议对17j-1条款进行增补,并在1999年通过了条款的修订,这些修订被认为是“强化了董事会对内部人员个人证券交易政策的管控,帮助合规人员和委员会审查人员监督可能发生的滥用行为,以及对外公开个人投资政策的相关信息”。
虽然没有在全行业全面禁止个人投资行为,但收紧内部人员的投资自由度是一个必然趋势。一直以来,有很多辩论认为应该禁止投资组合管理人的个人投资行为,因为这会涉及到利益冲突。但ICI表示“对个人投资行为全面的禁止是没有必要的,也是不公平的,最终可能会违背投资者利益”。一位基金经理建议,避免利益冲突的方法是把管理费和基金业绩表现挂钩。SEC主席建议,投资公司董事应该对积极进行自有账户投资的基金经理给予关注。
2004年,注意到投资顾问违反信托责任的行为,道德准则要求投资顾问公司的内幕消息知情人向投资顾问公司合规主任提交当前持有证券的报告以及证券交易报告。2004年7月,SEC在《投资顾问法案》中引入了条款204A-1,要求已注册的投资顾问遵守道德守则。该条款要求上报个人证券交易的规定,与《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中的条款17j-1的要求很接近,该条款适用于投资公司的投资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