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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0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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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2-026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属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8月31日上午09:30。

 2、会议召开地点:: 汕头市澄海区莲河西路华富工业区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乐伍先生。

 6、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3,977.6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4%。

 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李彩霞律师及王志宏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8、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77.6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选举于同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77.6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关于选举陈潮雄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77.6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李彩霞律师及王志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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