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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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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2-019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12年8月17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226,982,800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56.60%。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杜有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长马廷义先生因公事出差无法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杜有东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二)审议的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6,982,80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杨权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认为:“明泰铝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泰铝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泰铝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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