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2年8月15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8月14日-8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8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12年8月14日15:00至8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9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圆形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云贵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4人,代表股份362,127,0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4569%,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361,060,65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33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066,3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19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郭芳晋律师、季向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赞成361,593,8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99.8528%;反对52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452%;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0%。
2、关于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年)的议案
赞成361,583,0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99.8498%;反对538,5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487%;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芳晋、季向峰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