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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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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期债券的核准,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封面载明日期,募集说明书及本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及本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中国证监会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募集说明书、担保函、担保协议、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将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本公司网站(http://www.01296.hk)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将登载于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述文件还将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

 除发行人、保荐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或对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及本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审慎地考虑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本期债券评级为A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评级为AAA;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为109.72亿元(2011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中的股东权益);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4.22亿元(2009年、2010年及2011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二、发行人经2012年6月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于中国境内公开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8月2日签发了“证监许可[2012]999号”文,核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40亿元(含40亿元)的公司债券。

 三、本期债券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电力产业政策的调整或更改,特别是火电行业相关节能环保政策及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的调整或更改可能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活动,从而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期限较长,可能跨越一个以上的利率波动周期,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使实际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六、由于本公司的主营业务基本依托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来开展,因此合并口径的财务数据相对母公司口径应能够更加充分地反映本公司的经营成果和偿债能力。因此,为完整反映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财务实力,在募集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中,本公司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主,并结合母公司财务报表来进行财务分析以作出简明结论性意见。

 七、本公司财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公司经审计的2009年度、2010年度及2011年度三年财务报表均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同)编制。

 八、由于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需要在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无法保证本期债券能够按照预期上市交易,也无法保证本期债券能够在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从而可能影响债券的流动性。

 九、本公司于2009年、2010年及2011年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27亿元、-12.67亿元和3.46亿元,原因主要在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大力发展的风机及太阳能产品业务在发展初期存货及应收账款增加所致,属于业务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公司已采取措施减少存货、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以加快提升经营性现金流水平,同时脱硫等环保业务中特许权经营项目的稳步快速发展也逐步为公司提供稳定的现金流,因此,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在2011年已得到显著改善。但若经营状况出现极端变化(如营业收入大幅下降或大量客户严重拖欠应付款项等),则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及财务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十、本公司近年来业务发展迅速,主要依赖长期及短期借贷满足部分资本需求。截至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及2011年12月31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80.08%、74.65%及73.57%。虽然2011年12月香港上市融资后,公司获得一定的股权融资,但未来仍将需要大量借贷融资。此外,公司过往经营期间的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比例较高,截至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及2011年12月31日分别为88.54%、86.76%及93.64%。

 公司未来的资产负债率可能将会提高,同时仍将保持较高的流动负债比例,由此将可能对经营带来多项重大后果,包括(1)需要大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用于还本付息,因而降低用于营运资金、资本开支或其他一般企业用途的现金流量;(2)增加面对利率波动风险的机会;(3)限制公司取得额外融资及用于日后的营运资金、资本开支或其他一般企业用途的能力,并增加财务成本。若公司的现金流及资本资源不足以应付债务责任,则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前景及财务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十一、根据监管部门和联合评级对跟踪评级的有关要求,联合评级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在每年公司年报公告之后的二个月内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联合评级将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及相关信息,如发现公司或本期债券相关要素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现其存在或出现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联合评级将落实有关情况并及时评估其对信用等级产生的影响,据以确认或调整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跟踪评级结果将在联合评级网站(http://www.lianhecreditrating.com.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予以公布,并同时报送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部门、交易机构等。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中国、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保证人、集团公司、国电集团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本期债券经发行人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及相关董事会批准,分期公开发行的面值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的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行公告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编制的《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联席簿记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评级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承销团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机构的总称
瑞银集团UBS AG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机构或联营机构。为避免疑问,瑞银集团包括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机构或联营机构
担保函担保人以书面形式为本期债券出具的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函
新质押式回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6年2月6日颁布,2008年9月26日修订)》,上证所于2006年5月8日起推出的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新质押式回购区别于上证所以往质押式回购,主要在前者通过实行按证券账户核算标准券库存、建立质押库等方面,对回购交易进行了优化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证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国家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环保部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全国社保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龙源环保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龙源技术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拥有其23.25%权益的附属公司

 

 

 

 

 

 

 

 

 

 

 

 

 

 

 

 

 

 

 

 

 

 

 

 

 

 

 

 

 

 

 

 

 

 

 

 

 

 

 

 

 

 

 

 

 

 

 

 

 

 

 

 

 

 

 

 

 

 

 

 

 

 

 

 

 

 

 

 

 

 

 

 

 

 

 

 

 

 

 

 

 

 

 

 

 

 

 

 

 

 

 

 

 

 

 

 

 

 

 

 

 

 

 

 

 

 

 

 

 

 

 

 

 

 

 

 

 

 

 

 

 

 

 

 

 

 

 

 

 

 

 

 

 

 

 

 

 

 

 

 

 

 

 

 

 

 

 

 

 

 

 

 

 

 

 

 

 

 

郎新明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联合动力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
国电光伏国电光伏(江苏)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北京龙威北京龙威发电技术有限公司,为联合动力的非全资附属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向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及根据其节能措施节约的成本取得溢利的公司
EPC工程、采购及建造。总承包商承担设计、采购、建造及测试并负责项目质量的业务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EMC合同能源管理,即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指为客户提供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IEC国际电工委员会,为一个负责编制及颁布电气、电子及相关技术国际标准的组织
IEC三级、四级能在风力发电机组轮毂高度处的参考风速分别为37.5米/(三级)秒及30米/秒(四级)以下环境,且能在年平均风速分别为7.5米/秒(三级)及6米/秒(四级)以下环境中运行的风力发电机组
吉瓦功率单位,1吉瓦等于1,000兆瓦
兆瓦功率单位,1兆瓦等于1,000千瓦
千瓦功率单位,1千瓦等于1,000瓦
千瓦时电能生产数量的计量单位。一千瓦时为一千瓦的发电机按额定输出容量连续运行一小时所做的功
太瓦时电能生产数量的计量单位,一太瓦时等于十亿千瓦时
千峰瓦太阳能装置容量计算单位,太阳能电池模板在标准状况下最大发电量的总和。1千峰瓦等于1,000峰瓦
并网发电机组接入电网并输电
总装机容量或累计装机容量装机发电设备的额定输出容量之和
可再生能源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可持续或就所有应用目的而言不会耗尽的能源
等离子体点火稳燃技术/PICS技术包括为不再使用油库及输油系统等燃料相关的设备及设施的燃煤电厂设计及安装等离子体点火稳燃系统的系统服务
汽轮机通流改造用以提高电厂汽轮机效率及安全性的服务,该项服务涉及设计汽轮机通流系统以提高通流部分内蒸汽的流通效率及减少通过内部通流部分时的蒸汽泄漏,从而提高轮机及发动机的效率
SCR选择性催化还原
SN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
Frost & Sullivan/弗若斯特沙利文弗若斯特沙利文公司,一家领先的全球性咨询公司,主要从事领域包括技术研究,市场研究,经济研究,企业执行,培训,客户研究,竞争情报和企业策略。
工作日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
交易日上证所的营业日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签署的《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发行人)与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关于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H股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以港币认购及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ODIAN TECHNOLOGY & ENVI&ONMENT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

 2、法定代表人:朱永芃

 3、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 号院1 楼11层1101

 4、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 号院1 楼11层1101

 5、邮政编码:100039

 6、设立日期:1993年5月24日

 7、注册资本:6,063,770,000元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5014429

 9、股票已上市地及股票代码:H股:香港联交所,代码:01296

 10、联系人:谭智、刘辉

 11、联系电话:010-5765 9801

 12、联系传真:010-5765 9800

 13、互联网网址:http://www.01296.hk

 (二)核准情况及核准规模

 1、本次发行经发行人于2012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201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2年6月8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公司网站(http://www.01296.hk)。

 3、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8月2日签发了“证监许可[2012]999号”文,核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40亿元(含40亿元)的公司债券。

 (三)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债券名称: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40亿元。

 3、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分为三个品种。品种一为3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初始发行规模为10亿元;品种二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初始发行规模为10亿元;品种三为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初始发行规模为20亿元。三个品种间可以进行相互回拨,回拨比例不受限制。

 4、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按照发行时网下簿记建档结果共同协商确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5、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7、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8、起息日:2012年8月20日。

 9、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0、付息日:

 3年期品种: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8月2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5年期品种: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年期品种:2013年至2022年每年的8月2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兑付日:

 3年期品种:2015年8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5年期品种:2017年8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年期品种:2022年8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2、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国电集团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4、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联席主承销商、联席簿记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16、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安排见发行公告。

 17、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期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8、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19、发行费用概算:本期债券的发行费用不超过募集资金的1.0%。

 20、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60%用于偿还借款,其余40%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21、拟上市地:上证所。

 22、上市安排: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上证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23、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皆为AAA,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发行人拟向上证所及债券登记机构申请新质押式回购安排。如获批准,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上证所及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24、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四)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

 1、本期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发行公告刊登日:2012年8月16日

 发行首日:2012年8月20日

 预计发行期限:2012年8月20日至2012年8月22日

 网上申购日:2012年8月20日

 网下发行期限:2012年8月20日至 2012年8月22日

 2、本期债券上市安排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上证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楼11层1101

 联系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楼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朱永芃

 联系人:谭智、刘辉

 电话:(010)5765 9801

 传真:(010)5765 9800

 (二)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李宏贵、毕学文、孙利军、贾楠、李洋阳、任佳、贺飙、李沛

 电话:(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999

 (三)承销团:

 1、联席主承销商、联席簿记管理人

 (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项目主办人:李洋阳、任佳

 联系人:李宏贵、毕学文、孙利军、贾楠、贺飙、李沛

 电话:(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999

 (2)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戎

 项目主办人:韩喜悦、王昭镔

 联系人:王顺华、樊玮娜、王慧晶、但罗林、郑俊颖、詹茂军、冯田、李传玉、王艳、李毅、胡恒松、郝晓姝

 电话:(010)8808 5995、8801 3849、8801 3850

 传真:(010)8808 5129

 (3)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项目主办人:刘云鹤、柳欣宇

 联系人:赵晓征、任松涛、翁阳、幸科、梁锦、李彬楠、尚晨、肖鸣川、吴怡青

 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9459

 2、副主承销商(财务顾问):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邵国勇

 联系人:王长根、薛原

 电话:(010)5868 2616、(010)5868 8310

 传真:(010)5855 3817

 3、分销商:

 (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姚远

 电话:(010)6308 1047

 传真:(010)6308 1061

 (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联系人:闫晓峰

 电话:(010)6313 4211

 传真:(010)6313 4200

 (四)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写字楼A座12层

 负责人:张利国

 经办律师:秦庆华、李文涛

 电话:(010)6655 3388

 传真:(010)6655 5566

 (五)主承销商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负责人:赵洋

 联系人:王青杰、王森

 电话:(010)5809 1000

 传真:(010)5809 1100

 (六)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写字楼8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注册会计师:张楠、王婷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18 5111

 (七)担保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芃

 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

 发行人: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副主承销商(财务顾问)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下转A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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