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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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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而非强制 A股分红水平有望提升
现金分红与公司经营不存在矛盾 有助于提升财务信息真实性
周松林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中报 制表:周少杰

 □本报记者 周松林

 监管部门近期频频出台政策,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回报投资者。专家认为,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经从初创时期的快速股本扩张阶段进入平稳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有必要在发展与分红之间取得平衡,有必要多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净利润分红比例大约在28%左右,成熟市场在40%至50%,还有提升的空间。

 本周公布的部分上市公司中期分配预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每股收益(元) 利润分配方案

000001 平安银行 1.32 10派1

300333 兆日股份 0.6 10派7.5

600425 青松建化 0.201 10派3.5

000049 德赛电池 0.3506 10派4

000890 法尔胜 0.0113 10派0.2

002352 鼎泰新材 0.31 10派2.5

002496 辉丰股份 0.31 10派1

002514 宝馨科技 0.17 10派1

002658 雪迪龙 0.24 10派1.5

002662 京威股份 0.71 10转10派4

300297 蓝盾股份 0.29 10派0.5

300315 掌趣科技 0.25 10派1.5

 高成长与稳分红不矛盾

 2011年年报显示,A股上市公司总体分红水平有所提高。分红回报是上市公司的基本义务、证券市场长期健康运行的基石,这一理念正日益强化,但不可否认的是,不同的声音也始终存在。

 不同的观点主要表现在:一是认为分红回报与上市公司发展、投资之间存在矛盾,国外成熟市场上也有一些公司是长期不分红的。比如,有专家特别提出,巴菲特的公司不分红;二是认为送股更有利于投资者。业内人士认为,这两种看法或是过分教条、囿于教科书的概念而罔顾中国市场的现实,或是拘泥于历史的经验而看不到市场所处发展阶段的改变,都是有所偏颇的。

 一般来说,一个存在有效利润分配机制的上市公司,会在年终结算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扣除发展所必需的资金,将盈利的一部分以现金股利的方式分配给股东。一些处于高速发展期或存在良好的投资机会、能够为股东创造超额收益的公司,也可能将一部分留存收益以股票股利的方式回报给股东,让其分享公司高速发展或良好投资机会带来的收益。然而,一旦公司进入成熟期或缺少良好的投资机会,其留存的未分配利润所产生的预计收益率很难超过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时,就会将未分配利润派发给股东,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股东的利益。因此,分红回报是每一家上市公司都必须认真考虑的事情。

 毋庸讳言,海外证券市场上也有一些长期不分红却获得投资者青睐的公司存在,以具高成长性的高科技公司为代表,投资者对其估值是建立在未来高回报预期的基础之上。但由于预期的高度不确定性,导致此类公司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过度热衷于预期中的高收益而忽视伴随着的高风险,容易导致估值泡沫。2001年美国高科技泡沫破灭对投资者财富以及整个经济造成的危害,至今仍是投资者“永远的痛”。能从此次灾难中存活下来的公司毕竟凤毛麟角,更多的高科技公司被无情淘汰。而即使是那些成功的企业,在渡过高速成长期后,也会逐渐改变股东回报方式,以现金红利来回报股东。比如微软公司,在经历奇迹般的高成长阶段后,从2003年2月首次发放股利,至今年第一季度,已连续30个季度发放股利。

 另一个例子是柯达公司。这家目前身处困境的公司,从1958年以来一直坚持稳定的现金分红,从1979年至2003年,连续20多年每年现金分红在一美元以上。正是这种持续的现金分红,使其股东在公司转型失败申请破产之时,仍然能够通过分红保全了自己的投资甚至实现盈利。如果没有这种稳定的分红,投资者可能真的血本无归了。

 国内的例子是福耀玻璃,该公司从2006年以来一直保持稳定的分红,近六年累计每股现金分红达到1.95元,总额达到31亿元人民币,占其6年净利润总额的50%。而在此同时,该公司业务从2006年的39亿元,增加至2011年的85亿元。可见,高速成长与稳定分红并不是一件矛盾的事情,高分红同样可以伴随高成长。

 是鼓励而非强制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经从初创时期的快速股本扩张阶段进入平稳发展的阶段,大部分上市公司也已从初创期进入成熟期,许多公司已成为行业龙头乃至世界500强企业。在这个阶段,有必要在发展与分红之间取得平衡,有必要多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分红比例大约在28%左右,成熟市场在40%至50%,还有提升的空间,当然不会一步到位,但应争取每年有一定的增长。这也是长期资本入市的最根本的条件之一。

 事实上,从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分红回报的相关通知,到上交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征求意见稿)》,都明确体现了鼓励、倡导而非强制的政策精神。专家认为,如果一家公司真的确信自己有良好的投资项目,或者确信自己具有巴菲特那样的投资能力,能够长期保持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完全可以选择不分红或少分红。但有义务就此向市场作出详细的说明,披露自己的决策依据和预计收益率,让投资者形成明确的预期,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意愿,做出理性的选择。当然,如果以后的事实表明上市公司董事会当初的决策并无合理的依据,或者甚至有别有用心之嫌疑,则应启动一定的问责机制。毕竟,董事会有对股东勤勉尽职的义务,有审慎投资、保护股东财产安全的责任,没有权力拿股东的财产去盲目地冒险。况且,中国企业普遍存在片面追求规模扩张、做龙头老大的倾向,从而让公司股东承受巨大的、不合理的风险。历史上,上市公司因片面追求扩张最终导致垮掉的案例,也不在少数,投资者的资金彻底打了水漂,这不是一种对股东负责的态度。

 此外,国际经验表明,连续稳定的现金分红,通常是上市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定的“信号”,也标志着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客观,能如实反映公司现金流情况,有助于投资者正确地进行证券估值。综观我国证券市场历史上曾经发生的财务舞弊案例,无论是曾因“骄人的业绩”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蓝筹股”的银广厦,还是曾连续几年排名沪市“每股收益排行榜”前列的蓝田股份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净利润很高却鲜有分红或分红困难。因此,上市公司规范并明确其现金分红计划,无疑将大大促进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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