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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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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6 证券简称:三全食品 公告编号:2012-019
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8月13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南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数量84,28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1.9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两名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4,28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4,28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赞成84,28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施伟钢律师、王祺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三全食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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