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12-20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参股的
四川锦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控股”)和关联公司四川锦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锦宇”)通知,称浙江金恒德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恒德”)起诉“金宇控股”和“四川锦宇”两个公司,由于本公司持有“四川锦宇”39.06%股份,可能涉及本公司相关股权利益。因此,本公司将此案情况公告如下,并将根据案情进展情况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2年6月20日,“金宇控股”和“四川锦宇”分别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各壹份。开庭传票载明:本案案号为(2012)杭余商初字第993号、案由为合同纠纷、立案时间为2012年6月14日、开庭时间为2012年7月31日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法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各方当事人为:原告“浙江金恒德”,法定代表人周金法;被告“金宇控股”,法定代表人胡先成;第三人“四川锦宇”,法定代表人胡先麒。
本案的基本情况是,2008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国西部国际汽车城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共同投资人民币一亿元(各为50%的投资)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合作开发“中国西部国际汽车城”项目。
本案所涉项目实施前,原告与自然人丁耀就本案所涉项目的开发,已共同在四川省工商局登记注册了“四川金恒德西部汽车产业国际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恒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亿元,其中原告占有该公司注册资本的90%,自然人丁耀占有该公司注册资本的10%。
“合作协议”对项目公司重组进行了约定,原、被告双方同意将该公司原注册资本一亿元调整减持为注册资本总计5000万元。注册资本减持至5000万元后,双方各自持有2500万元股权,分别占总股本的50%,原告同意将所持90%的股权转让50%给被告,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00万元,自然人丁耀将其所持1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在“合作协议”第四条还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方指定的“四川锦宇”转让项目公司总股本50%的股权(即将“合作协议”中约定转让给被告的50%股权,指定转让给本案的第三人)。为此,原、被告与第三人于签订“合作协议”的同一天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协议对如何转让这部分股权进行了约定。根据《三方协议》的约定,原告与第三人于2008年10月23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依据这份协议到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了股权转让备案登记,完成了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四川锦宇”正式成为“四川金恒德”的投资人。
“合作协议”还对合作事项的诸多具体事宜作了约定。而在近四年的合作过程中,双方合作并不顺畅,期间也发生过一些争议,虽也进行过协商沟通,但最终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由于双方对合作的分歧随时间的推移不断加深和扩大,因此,导致发生本次诉讼。
本次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两项,第一项:判决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中国西部国际汽车城项目合作协议》;第二项,判令第三人立即退还原告所属的“四川金恒德” 50%股权,并由原告返还被告或第三人2500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款。
三、判决情况
目前本案处于双方举证阶段,金宇控股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已受理,审理程序还未进行。
四、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经核查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于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占被告第三人“四川锦宇”39.06%的股权(详见2011年8月3日《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1-24),无论本案的最终结果如何,本公司在“四川锦宇”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均不会发生变化。
如果本次诉讼原告胜诉,“四川锦宇”占“四川金恒德”50%股权被转让,将根据本公司控股股东“金宇控股”对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承诺及补充承诺(详见2011年8月23日《关于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本公司 4960.31万元债务补充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34),即以现金和持有本公司股份处置予以清偿,本公司占“四川锦宇”39.06%股权的未来增值部分消失。
如果本次诉讼原告败诉,本公司占“四川锦宇”39.06%股权及“四川锦宇”占“四川金恒德”50%股权价值仍然有较大增值潜力。
鉴于本公司控股股东“金宇控股”对本公司持有“四川锦宇”39.06%股权的安全性作出了承诺和补充承诺,因此本公司相关资产不存在减值损失,对公司本期利润没有影响。
本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本案被告和第三人对法院管辖权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事项为: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中国西部国际汽车城项目合作协议》是所涉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不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案情重大复杂,应当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余杭区人民法院应当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至本次公告前,还没有收到余杭区人民法院对于被告和第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
3、《中国西部国际汽车城项目合作协议》;
4、《三方协议》;
5、《股权转让协议》;
6、《管辖权异议书》;
7、《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异议受理通知书》“(2012)杭余商初字第993号”。
本公司将持续跟踪上述案情进展情况,认真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12-21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参股的四川锦宇投资有限公司起诉四川金恒德西部国际汽车产业采购中心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接到关联公司四川锦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锦宇”)通知,称其起诉“四川金恒德西部汽车产业国际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恒德”)和第三人浙江金恒德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恒德”)。由于本公司持有“四川锦宇”39.06%股权,可能涉及本公司相关股权利益。因此,本公司将此案情况公告如下,并将根据案情进展情况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投资参股的“四川锦宇”因与合作方“浙江金恒德”存在合作投资分歧,于2012年6月21日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提起民事诉讼。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日向“四川锦宇”送达了《受理案件及举证通知书》以(2012)温江民初字第1697号案立案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次起诉立案的(2012)温江民初字第1697号案,原告为“四川锦宇”, 法定代表人胡先麒;被告为“四川金恒德”,法定代表人陈午新;第三人为“浙江金恒德”,法定代表人周金法。
本案原告“四川锦宇”与第三人“浙江金恒德”同为本案被告“四川金恒德”的投资合伙人。“四川锦宇”于2008年10月23日通过受让“浙江金恒德”所持“四川金恒德”50%的股权后成为“四川金恒德”的投资股东,与本案第三人“浙江金恒德”分别占有“四川金恒德”50%的股权。由于在近四年的合作中因诸多因素的原因,双方一直合作不和谐,特别是在重大经营决策上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双方分歧很大,因此,双方共同登记注册的项目公司几乎不能开展正常的工作,处于一种瘫痪的僵局状态。原告在这种情况下,虽经多种方式努力来挽救项目公司,但无法得到第三人的理解和配合,为打破这种僵局,减少投资人的损失,原告“四川锦宇”不得已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散双方登记注册的项目公司。
本次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第一项,依法判决解散被告公司;第二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目前为双方举证期间。
四、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经核查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占原告“四川锦宇”39.06%的股权(详见2011年8月3日《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1-24),无论本案的最终结果如何,本公司在“四川锦宇”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均不会发生变化。
如果本次诉讼原告“四川锦宇”胜诉,“四川金恒德”将解散清算,本公司将根据控股股东“金宇控股”对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承诺及补充承诺(详见2011年8月23日《关于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本公司 4960.31万元债务补充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34),即以现金和持有本公司股份处置予以清偿。
如果本次诉讼原告“四川锦宇”败诉,“四川金恒德”公司仍然存续,“四川锦宇”持有“四川金恒德”50%股权不变。
鉴于本公司控股股东“金宇控股”对本公司持有“四川锦宇”39.06%股权的安全性作出了承诺和补充承诺,因此本公司相关资产不存在减值损失,对公司本期利润没有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举证通知书》“(2012)温江民初字第1697号”;
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诉讼风险告知书》;
5、《股权转让协议》;
6、出资情况表;
7、《“四川金恒德”公司章程》;
8、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9、股东会决议。
本公司将持续跟踪上述案情进展情况,认真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