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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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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A股600611 股票简称:大众交通 编号:临2012-009
B股900903 大众B股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以2011年末公司总股本157608.19万股为基数,A股:扣税前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 07元,扣税后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63元;B股:扣税前现金红利每股0.011057美元,扣税后现金红利每股0.009951美元。

 股权登记日:A股:2012年7月6日

 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2年7月6日, 股权登记日为7月11日

 除息日:2012年7月9日

 红利发放日:2012年7月20日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2年5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以2011年末公司总股本157608.19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

 对于A股社会公众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3元。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7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63元派发现金红利。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B股股利以美元支付,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美元兑换6.3308元人民币”计算,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0.11057美元(含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向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负有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B 股红利企业所得税的义务,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现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B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以下简称“C99账户股东”)按照税后红利金额发放,即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9951美元。

 (2)对于B股个人股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现金红利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09951美元。

 (3)、其中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C900000000-C90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11057美元发放。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A股:2012年7月6日;

 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2年7月6日,股权登记日为7月11日

 2、除息日:2012年7月9日

 3、红利发放日:2012年7月20日

 三、本次红利发放对象:

 截止2012年7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和截止2012年7月11 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

 四、本次分红派息实施方法:

 1、A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具体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金额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资金清算系统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后,登记结算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现金红利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领取现金红利。

 2、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B股红利以美元支付,B股投资者可于2012年7月20日起到其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美元红利。

 3、股东现金红利,已按规定由本公司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由他们代理发放。

 4、公司大股东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A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五、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公司法律事务部

 联系人: 乐春萍

 电话:021-64289122

 传真:021-64285642

 特此公告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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