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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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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2-031号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息方式,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610.00万元(含税),即每10股派发人民币3.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0元,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元

 ●股权登记日:2012年7月6日

 ●除息日:2012年7月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7月13日

 一、本次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2年5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1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2年7月6日下午3: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387,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70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6,100,000.00元。

 三、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2年7月6日

 2、除息日:2012年7月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7月13日

 四、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的规定,本公司对自然人股东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实际每10股现金红利人民币2.70元派发,既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9号)的规定,本公司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自行缴纳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实际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派发。

 3、公司法人股东黑龙江宝泰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自然人股东焦云、焦贵波、焦岩岩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股东账户卡原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领取人身份证,自然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原件、本人身份证自发放之日起到公司财务部办理领取。

 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制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制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制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制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制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号

 联系电话:0464-2924686-8097

 0464-2924686-8510

 传 真:0464-8338010

 0464-8336555

 邮 编:154603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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