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07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2-035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7月2日上午9:00在浙江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1,025,5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9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冯亚丽女士主持了会议,公司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11,025,543股,占参加表决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参股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11,025,543股,占参加表决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2- 036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通公司官方微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贯彻落实浙江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利用网络平台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更好地推动公司利用网络平台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增进公司与广大投资者的沟通交流,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公司现开通腾讯认证官方微博。

 腾讯认证官方微博名称: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微博地址:http://t.qq.com/hailianggufen002203

 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