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201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4月27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4月26日至2012年4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4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4月26日下午15:00至2012年4月27日下午15:00。
2.股权登记日:2012年4月20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26号教育科技大厦23层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煜曦先生
7.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2012年4月7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13,291,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50,900,154股的45.15%,全部为A股股东。
2、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88,038,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0,900,154股的35.09%,全部为A股股东。
3、通过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25,252,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50,900,154股的10.06%,全部为A股股东。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股数113,053,29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反对股数236,353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弃权股数1,7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股数113,053,29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反对股数236,353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弃权股数1,7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113,053,29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反对股数236,353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弃权股数1,7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股数113,053,29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反对股数238,053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股数113,053,29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反对股数236,353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弃权股数1,7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股数113,053,29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反对股数236,353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弃权股数1,7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特别议案》
同意股数113,053,29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反对股数236,353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弃权股数1,7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数113,053,29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反对股数236,353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弃权股数1,7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股数113,053,29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反对股数236,353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弃权股数1,7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五、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孔雨泉律师、殷长龙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