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和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2年4月20日
(二)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召集人:董事会
(四)主持人:平兴董事长
(五)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30.13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948万股的24.74%。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如下提案:
(一)《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5429.43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 0万股;弃权 0 .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
2.表决结果:通过。
(二)《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5429.43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 0 万股;弃权 0 .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
2.表决结果:通过。
(三)《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5429.43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 0 万股;弃权 0 .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
2.表决结果:通过。
(四)《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5420.36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反对 9.0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7%;弃权 0.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
2.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2011年度不实施现金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5420.36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反对 9.0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7%;弃权 0.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
2.表决结果:通过。
会议同意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201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仍为50万元。
(六)《关于为子公司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贷款继续提供担保的预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5420.36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反对 0万股;弃权 9.7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8%。
2.表决结果:通过。
会议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药业)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的2100万元壹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贷款的利率根据贷款方审批确定(具体利率以倍特药业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该项担保的期限为壹年期(具体起止日期以公司与贷款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会议同意倍特药业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为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
(七)《关于为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贷款继续提供担保的预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5420.36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反对 9.0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7%;弃权 0.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
2.表决结果:通过。
会议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建安)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2500万元壹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贷款的利率根据贷款方审批确定(具体利率以倍特建安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该项担保的期限为壹年期(具体起止日期以公司与贷款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倍特建安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为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
(八)《关于为子公司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继续提供担保的预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5420.36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反对 9.0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7%;弃权 0.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
2.表决结果:通过。
会议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安温泉)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的467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贷款的利率根据贷款方审批确定(具体利率以雅安温泉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该项担保的期限为两年期(具体起止日期以公司与贷款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雅安楠水阁温泉度假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为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
三、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独立董事2011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曾亚西、陈莉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