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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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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2—012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召开前无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4月20日上午9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丽亭华苑酒店三层会议室召开。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2年3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参加会议办法等事项。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875,984,701875,984,701通过 
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875,984,701875,984,701通过 
5、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875,984,701875,984,701通过 
6、关于续聘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股份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875,984,701875,984,701通过 
7、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拟向首开集团支付担保费的议案40,564,69940,564,699通过 
8、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40,564,69940,564,699通过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5人,会议由董事杨文侃先生主持。董事刘希模先生、王少武先生、潘利群先生、王爱明先生、独立董事孙茂竹先生、刘守豹先生因公务未能参加会议;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胡仕林先生、秘勇先生、李波女士出差未能参加会议。因公司董事长刘希模先生不能亲临主持,按照《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杨文侃先生主持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外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875,984,701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8.61%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表决事项有权参与

表决票数

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表决

结果

备注
1、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875,984,701875,984,701通过 
2、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875,984,701875,984,701通过 

出席会议的关联方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开天鸿集团公司、深圳金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回避表决了上述第7项议案《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拟向首开集团支付担保费的议案》和第8项议案《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由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张慧颖律师、苗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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