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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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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家用 编号:2012-010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
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情况

 厦门仲裁委员会(下称:厦门仲裁)于2011年10月8号受理了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明发集团、申请人)提出关于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下称:成都明发)股权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等事项。该仲裁于2011年11月22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对案情进行了调查核实,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对争议问题进行辩论。一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各自补充证据材料,调查取证,于2012年2月16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对争议问题进行辩论,并发表了最后陈述意见。厦门仲裁基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双方当事人在第二次开庭审理后均补充提交证据材料,从而延长了案件审理周期,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裁决。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被申请人”)就公司与明发集团关于成都明发股权转让纠纷情况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作了《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关于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后续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三、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立即办理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被申请人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

 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申请人已支付的3,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完上述第(一)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日止此期间的违约金;

 3、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

 4、本案仲裁费328,44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向本会预交该仲裁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仲裁费328,440元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裁决出具之日起生效。

 四、公司对于本次仲裁的应对措施

 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厦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已经依法启动撤销该裁决的相关程序;另,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完成所有股权转让的有关义务与手续,已不是公司财产,该裁决书第1点已无法执行。

 五、本次仲裁对公司2012年度的业绩影响

 如果该仲裁被执行,对公司2011年度的业绩不造成影响,预计对2012年度的业绩产生约人民币580万元(违约金520万元、律师费25万元、仲裁费33万元)的损失,同时,公司在成都投资项目收到的补贴款项1630万元将不确认为收益。如果撤销裁决,公司在成都投资项目收到的补贴款项1630万元将确认为2012年的收益。

 备查文件:《厦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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