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03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众和股份 公告编号:2012-015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3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12年3月9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2年3月30日上午10:00在厦门莲岳路1号磐基中心商务楼1607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 3月29日-2012年3月 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3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 3月29日15:00至2012年3月30日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176,151,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6.86%。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75,663,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6.73%;(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7人,代表股份488,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99%。

 董事长许建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张明锋律师、蒋浩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76,045,723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98%;反对14,01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0%;弃权91,95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22%。

 2、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76,045,723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98%;反对14,01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0%;弃权91,95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22%。

 3、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176,045,723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98%;反对14,01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0%;弃权91,95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22%。

 4、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76,045,723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98%;反对14,01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0%;弃权91,95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22%。

 5、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于该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表决结果为:同意176,137,373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19%;反对股14,31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1%;无弃权票。

 6、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12年度审计机构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6,045,723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98%;反对14,01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0%;弃权91,95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22%。

 7、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有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2012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6,045,723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98%;反对14,01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0%;弃权91,95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22%。

 8、在关联股东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本次会议其他非关联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股东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6,900,173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277%;反对14,31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97%;弃权91,95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25%。

 9、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6,045,723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98%;反对14,01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0%;弃权91,95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2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张明锋律师、蒋浩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