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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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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大宗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可抑制短炒
君亮

 □君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3月13日发布《关于征求优化大宗交易机制有关措施意见的函》,具体的优化措施主要包括:延长大宗交易时间,降低大宗交易门槛,放宽涨跌幅限制范围,增加大宗交易申报类型等四方面。在四项优化机制中,放宽涨跌幅限制范围,由于引入锁定期的概念,最值得关注。它有利于反映投资者真实意愿表达,满足投资者需求,抑制短炒,引领价值投资,同时也维护了二级市场的稳定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目前的大宗交易机制中,要求大宗交易成交价格处于前收盘价格的涨跌幅限制范围内,即对于大多数股票而言,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处于前收盘价的90%-110%之间。同时,当日大宗交易后,受让方次日即可将相应股票卖出。在上交所的优化机制中,初步考虑将涨跌幅限制范围设为两种情形,并且由于范围的放宽,引入锁定期概念,对不同折溢价的大宗交易,设置不同时间长短的锁定期。涨跌幅限制范围为前收盘价格的70%-130%的,锁定期限至少为6个月;涨跌幅限制范围为前收盘价格的50%-150%的,锁定期限至少为1年。锁定期内,受让投资者购入的股份不得转让。涨跌幅限制范围的放宽,附以锁定期,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

 首先,涨跌幅限制范围的放宽,具有潜在的客观需求。根据wind资讯数据统计,2009年至今,大宗交易共有11454笔,其中1181笔大宗交易是溢价交易的,占比达10.3%;10056笔大宗交易是折价交易的,占比达87.8%。关注折溢价幅度较大的交易比例发现,以涨停价或接近涨停价(按9%以上统计,ST类股票按4.5%以上统计)交易的共计75笔,占溢价交易笔数的6.4%;以跌停价或接近跌停价(按9%以上统计,ST类股票按4.5%以上统计)交易的共计4637笔,占比达46.1%。由此可见,对于折价成交的大宗交易,有将近五成的交易是按照跌停价或近乎跌停价成交的;对于溢价成交的大宗交易,也有一定比例的交易是以涨停价或接近涨停价成交。因此,涨跌幅限制范围的放宽,具有较大的潜在市场需求。

 其次,涨跌幅限制范围的放宽,有助于充分体现大宗交易双方愿意成交的真实价格水平。具体的折溢价程度,与标的股票交易双方的议价能力、双方的市场观点,以及交易时的市场状况等多种因素相关。出让方急于减持且难于找到有意向的受让方时,交易价格将倾向于较深的折价水平。这时如果以跌停幅度为上限,则有碍于交易双方以真实意愿的价格水平成交。当受让方对出让方具有收购意向时,交易价格以涨停幅度为上限也显得过于局限。大宗交易是对集中竞价交易的重要补充形式,应当鼓励交易双方在交易中体现最真实的价格水平,放宽涨跌幅限制范围,是制度进步的体现。

 第三,涨跌幅限制范围的放宽,需要配合锁定期机制。上交所提出的锁定期机制,可以避免在公告大宗交易信息后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对于大幅折价成交的大宗交易,如果不设置锁定期,普通投资者对大宗交易受让方在未来短期出售标的股票获利将具有较强的预期,并且这种预期很可能在影响标的股价的各种因素中占据主导地位,从而容易出现标的股票在二级市场大幅急跌的现象。对于大幅溢价成交的大宗交易,如果不设置锁定期,则普通投资者会预期标的股价在短期内急升,随之出现的跟随买入行为会进一步加速标的股价的上涨。

 锁定期的缺失,直接扭曲了标的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市场有效性降低。股价的急涨急跌,容易造成投资者进一步追涨杀跌,剧烈波动的市场将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此外,放宽大宗交易的折溢价范围,可能诱发利益输送现象。公众无法得到大宗交易公告之外与之相关的任务交易信息,交易双方可能存在潜在利益输送,这将有碍于交易的公平性。为大幅折溢价成交的大宗交易设置锁定期,限制受让方在半年、一年的时期内转让标的证券,有利于稳定标的证券的二级市场价格,抑制短线炒作标的股票,避免影响集中竞价交易,在封堵利益输送漏洞、保障普通投资者利益、维持市场秩序的同时,使标的证券价格更能体现上市公司的真实价值,有利于引导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和价值投资。

 可以期待,在放宽大宗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后,市场仍将稳步运行,在带来更多投资者参与的同时,大宗交易将进入更加繁荣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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