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3月15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多媒体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刚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人,代表公司股份57,985,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每项提案均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57,985,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度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57,985,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57,985,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霍庭、赵静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