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生制药”或“本公司”)于2011年11月7日发布了本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控股股东医药集团与其全资子公司天津金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浩公司”)于2011年11月3日签订了《关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药物研究院、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天津医药集团泓泽医药有限公司、天津医药宜药印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划转合同》,拟将医药集团持有的本公司93,710,60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36%)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给金浩公司持有。
日前,本公司接到通知获悉,医药集团已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的国资产权【2012】60号《关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将医药集团所持本公司93,710,608股股份无偿划转给金浩公司,此次股份无偿划转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182,454,992股,其中金浩公司持有93,710,60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36%。
此外,本次国有股无偿划转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豁免要约收购的批准,本公司将对相关事项和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