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1年12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新界泵业 公告编号:2011-071
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285,7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3%;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数量为5,142,8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1%。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1月4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90号文核准,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界泵业”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并于2010年12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量为6,000万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增至8,000万股。

2011年5月11日,公司实施201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8,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本次分派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变为1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6,000万股的75%,均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情况:

自然人股东叶兴鸿、林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叶兴鸿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叶兴鸿、林暄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叶兴鸿、林暄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2年1月4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285,7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3%;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数量为5,142,8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叶兴鸿、林暄。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序号股东全称所持限售

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

限售数量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备注
叶兴鸿6,857,1426,857,1421,714,286担任公司董事
林暄3,428,5723,428,5723,428,572 
合 计10,285,71410,285,7145,142,858 

股东叶兴鸿担任公司董事,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所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0%。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平安证券认为:新界泵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新界泵业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平安证券对新界泵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申请书》;

2、《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

4、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