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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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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1年1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发出。

 会议于2011年12月29日上午9:3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公司变频器新工厂一楼报告厅召开;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为纪德法董事长。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4,378,8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000万股的72.189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代表人、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收购上海颐文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378,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关于变更电梯控制成套系统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378,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3. 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378,4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7%;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12月9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素洁、王晶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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