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立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权益变动报告书。自2011年10月10日至2011 年11月1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出售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截止2011年11月11日收市,上海立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仍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835.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1%。
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2011年11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股票代码:601717 股票简称:郑煤机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 简 称:郑煤机
股票 代 码:60171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立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 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525号505室乙
通 讯 地 址:上海市兴国路78号兴国宾馆3号楼
邮编:200052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1年11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是其因自身经营需要减少持有的郑煤机股份的结果。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 | 指 | 上海立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减少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监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资料如下表所示:
| 名称 | 上海立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周水文 |
| 注册资金 | 4.23亿 |
| 成立日期 | 2008年04月17日 |
| 经营期限 | 2008年04月17日-2028年04月16日 |
| 注册地址及住所 | 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525号505室乙 |
| 营业执照编号 | 00000000201011050015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310107674579696 |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
| 通讯地址 | 兴国路78号兴国宾馆3号楼 |
| 联系电话 | 021-62138000 |
| 主要股东 | 高思诗,胡玉珍,浙江浙商海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联创永宣创业投资企业,杨俊杰,浙江浙商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介绍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在其他公司兼职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 周水文 | 310222196703050039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国 | 上海 | 否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通过本次交易减少郑煤机3500万股流通股,共计5%的股份。除此之外,上海立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减持股份基于自身经营需求。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有继续减持的可能,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自2011年10月10日至2011年11月11日,上海立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累计减持郑煤机无限售流通股3500万股,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2011年11月11日为上海立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拥有郑煤机股份权益的股份减少变动达到信息披露法定比例的日期。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为郑煤机的第二大股东,持有郑煤机8335.04万股股份,占郑煤机总股本11.91%。自2011年10月10日至2011年11月11日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郑煤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通过大宗交易累计减持3500万股,达到公司总股本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郑煤机4835.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1%。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和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其直系亲属及相关知情人买卖郑煤机股票情形的自查情况:
经自查,本公司和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郑煤机流通股股票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1、2011年10月10日,上海立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其所持有的郑煤机无售限条件流通股2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286%,减持平均价格为24.03元。
2、2011年10月11日,上海立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其所持有的郑煤机无售限条件流通股2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286%,减持平均价格为24元。
3、2011年10月13日,上海立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其所持有的郑煤机无售限条件流通股4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571%,减持平均价格为25.2元.
4、2011年10月26日,上海立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其所持有的郑煤机无售限条件流通股2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286%,减持平均价格为24.48元。
5、2011年10月27日,上海立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其所持有的郑煤机无售限条件流通股2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286%,减持平均价格为24.19元。
6、2011年11月1日,上海立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其所持有的郑煤机无售限条件流通股3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429%,减持平均价格为25.59元。
7、2011年11月3日,上海立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其所持有的郑煤机无售限条件流通股3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429%,减持平均价格为25.54元。
8、2011年11月4日,上海立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其所持有的郑煤机无售限条件流通股3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429%,减持平均价格为25.33元。
9、2011年11月7日,上海立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其所持有的郑煤机无售限条件流通股3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429%,减持平均价格为24.96元。
10、2011年11月8日,上海立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其所持有的郑煤机无售限条件流通股2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286%,减持平均价格为24.64元。
11、2011年11月9日,上海立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其所持有的郑煤机无售限条件流通股3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429%,减持平均价格为25.85元。
12、2011年11月10日,上海立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其所持有的郑煤机无售限条件流通股3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429%,减持平均价格为26.03元。
13、2011年11月11日,上海立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其所持有的郑煤机无售限条件流通股3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429%,减持平均价格为25.23元。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需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根据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三、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水文
上海立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1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