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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7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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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炒新需明确“操纵”定义
秦皇岛 熊锦秋

 □秦皇岛 熊锦秋

 

 近日炒新之风重新回潮,根源可能与某些刚上市新股短期内的飙涨示范效应有关。这些刚上市新股短期飙涨,虽然没有被交易所或监管部门认定为市场操纵行为,但笔者认为其中明显有操纵迹象。

 很遗憾,对何为操纵,目前法律制度似乎还没有定性规定。现行《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禁止的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四种类型,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市场操纵的规定最为具体,共明确了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八类市场操纵行为,但它把操纵行为掰碎了来描述,没有从全局角度提出对操纵的认定办法。而且这些规定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也不够,比如“连续交易操纵”,在投资者买入股票达到“持股优势”后,是否只要再在二级市场买入就算连续交易操纵?《办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使得有关“连续交易操纵”的规定很难执行。

 对市场操纵定义的缺失,以及《办法》目标指向过于局部,使得一些较为明显的市场操纵行为,在法律条文上并没有被归纳描述和涵盖。比如大规模市场操纵行为往往伴随巨大的换手率和发烫的人气,表面看似乎是市场自发行为,但其实只不过是庄家实力更为强悍、参与者更多而已,实际上仍然是庄家在幕后操纵。

 市场操纵与新股结合,就形成了A股市场所谓的“炒新”文化。每逢股市持续下跌一段时间后,市场从低位反弹,主力利用市场炒新和投机习性,往往选择一些刚上市的中小盘新股进行大规模连续交易操纵,这些个股也因此成为黑马和行情领头羊。主力通过巨大的换手率,连拉涨停吸引眼球和人气,而新股飙涨旗帜一旦打造出来,就可以由点及面,四处开花,新股重新成为香饽饽,一级市场又会资金云集,发行“三高”再次循环上演。

 一级市场的问题最终症结其实在二级市场。如果二级市场不能形成一个公平合理的价值评估体系,没有价格发现功能,那么一级市场新股定价就毫无标准可循。而且二级市场新股操纵行为的盛行,必将倒推一级市场“三高”现象,因为一级市场无论价格多高,都可以通过二级市场操纵行为将高价认购风险转嫁到其他投资者身上。

 二级市场操纵行为,不仅危害二级市场,同时也殃及一级市场。要防治操纵行为,笔者建议:

 首先,要明确操纵行为的定义。《证券法》应增加对操纵行为的定性描述或归纳定义,在这个法律中不应仅局限于对操纵手段的琐碎描述。执法机构可根据法律对操纵的定义,自主判断一些市场主体的新型行为是否属于操纵行为,避免一些较有影响的市场操纵行为逃脱打击。

 其次,在操作层面,要增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对大规模操纵行为的覆盖。大规模的操纵行为,是主力掌控下的操纵综合体,为了避免触碰法律红线,主力往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超长时间的操纵手法,若以八种操纵行为认定指标去单独衡量似乎不存在操纵,但在客观上却有明显的操纵迹象。为此需要从股价、交易量、时间及“行为人故意”四维角度,设定研判操纵行为的具体认定指标,防止漏网“大鱼”在股市翻江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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