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0日,港交所上市公司中信泰富突然发布公告,称因澳元大幅贬值,其投资的外汇金融衍生品已确认亏损155亿港元。这一消息在市场上引发轩然大波,驰骋商场大半生的荣智健也无奈地辞去中信泰富董事长及主席职位。
然而,这一事件并没有因荣智健的辞职画上句号。
2008年10月,香港证监会对中信泰富展开调查;12月中旬,香港警方商业犯罪调查科介入调查。2009年1月,调查再次升级,包括荣智健在内的中信泰富17位董事被列入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名单……
香港证监会和警方之所以对中信泰富大动干戈,根本原因在于公司高管涉嫌虚假陈述。因为在2008年12月20日公司巨额浮亏披露之前,中信泰富未曾披露过任何有关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合约内容和亏损情况。而实际上自2007年以来,中信泰富就开始了外汇金融衍生品的投资。
在沿袭英美法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极为严格。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8条规定:“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为刑事罪行,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多可处罚款1000万元及监禁10年。”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王广学:
其实公司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是正常的,其亏损本身也是可以被市场所容忍的,但市场无法容忍的是上市公司对公司经营信息的隐瞒不报或者虚假陈述,这就会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香港证监部门介入调查中信泰富不是因为中信泰富的巨亏,而是由于公司高管的信息披露违法。因此,信息披露机制的严格执行,对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
事实上,在内地,一些大型、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也曾发生过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的现象:中航油从事期权交易历时一年多,从未向集团公司报告过;深南电在收到限期整改的通知后才公开对赌合约的内容,终止合同1个月后才发布公告。这些违规信息披露最终损害的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是对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保证,是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的坚固屏障。那么,什么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究竟又有怎样的价值和意义呢?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上市公司执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简单而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就是: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在规定期限内,采用规定形式,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开披露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行为。
在资本市场,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全面信息沟通的重要桥梁。良好的信息披露,有助于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重大事件,从而为投资者提供可靠、完整的基础信息。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内地股市已形成一套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在维护股市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银:
按照《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五项原则,也就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1、真实:就是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性原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
2、准确:就是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3、完整:就是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4、及时:就是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相关信息,不得推迟或拖延。
5、公平:就是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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