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6月30日
2.召开地点: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科技一路万力达继保科技园公司第二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庞江华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72,555,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0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以特别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原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3,322,000元。
修改为: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4,983,000元。
(2)原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332.2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发起人持有4154.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8%,社会公众股东持有14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2%。
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498.3万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披露于2011年6月10日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2、表决结果: 同意72,555,353股,占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坚、戚文遗
3.结论性意见: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暨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粤德律股(意)字第22号)。
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 东 会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