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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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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52 证券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11-031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被委托人姓名
罗飞董事工作出差孙莉莉
王天广独立董事工作出差郝珠江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袁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莉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泽民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增减变动(%)
总资产(元)2,887,102,544.393,002,364,248.25-3.8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1,101,736,090.881,129,411,886.35-2.45%
股本(股)341,479,847.00341,479,847.000.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3.233.31-2.42%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变动(%)
营业总收入(元)381,699,795.74322,549,409.4118.3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24,125,508.58-52,602,242.5354.1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86,845,772.68922,860.73-20,346.37%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5470.003-18,333.3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71-0.154-53.9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71-0.154-53.9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16%-4.30%2.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67%-4.32%1.65%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2011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幅度小于50%
2011年1-6月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的预计范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幅度为:30.00%~~50.00%
2010年1-6月经营业绩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39,009,898.91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2011年1-6月净利预计-4500万元~-5500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因银行贷款利率提高,公司贷款利息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因市场竞争激烈、人力成本增加等,公司毛利率预计比上年同期下降。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附注(如适用)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1,228,589.96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5,818,040.97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托底安置补贴款258万元、技术补贴款220万及专利补贴款48.1万元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388,500.98 
所得税影响额-998,719.49 
合计5,659,410.46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29,698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
袁明26,782,521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9,610,857人民币普通股
齐鲁证券-中信-金泰山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7,490,382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双赢1期5,479,943人民币普通股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中鼎三2,342,318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300,000人民币普通股
金小红2,108,066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69,85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建设银行-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2,060,587人民币普通股
曹爱华2,002,595人民币普通股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2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4 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以下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3.4 对2011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10.营业外收入较上期增加900.16%,主要系收到政府补贴款增加所致。

11.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较上期减少20346.37%,主要原因:1)公司组织架构变动和人员调整,对应收账款回收有一定影响;2)2010年部分供应商货款结算方式改变,使得报告期内支付数额较大供应商货款。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明

2011年4月27日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股票代码:002052 编号:2010—030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4月22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4月27日上午十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彩虹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8人,董事罗飞先生因公务出差,委托董事孙莉莉女士代为表决;独立董事王天广先生因公务出差,委托独立董事郝珠江代为表决,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人。会议由董事长袁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请参见2011年4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鉴于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现聘任孙功宪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孙功宪先生简历请见附件)。

表决结果:8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郝珠江先生、王天广先生、潘玲曼女士关于聘任孙功宪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孙功宪先生有《公司法》第147条、149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未解除的现象,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孙功宪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3、《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为了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董秘办日常工作,现提名龚芸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龚芸女士简历见附件),任期三年,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1年度薪酬预案》,2011年度,董事罗飞先生不在公司领取董事报酬;职工监事王红伟在公司领取薪酬15.6万元/年;监事刘一平先生和高长令先生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总经理袁明先生在公司领取年度薪酬39万元;副总经理孙莉莉女士、廖洪涛先生、马昕先生、苏俸正先生、孙功宪先生分别在公司领取年度薪酬26万元。

表决结果:8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5、《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预案》,独立董事郝珠江先生、王天广先生、潘玲曼女士分别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薪酬8.4万元/年。

表决结果:8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6、《关于向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拟向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2亿元,期限为一年,担保条件是袁明个人信誉担保。

表决结果:8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4月27日

附件:

孙功宪先生个人简历

孙功宪先生,1973年生,中国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电子工程与信息科学专业硕士,工程师。历任深圳市泰科通信设备工程公司工程师、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主管、深圳市迪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现任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东莞市泰斗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功宪先生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没有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龚芸女士个人简历

龚芸女士,1977年生,本科学历,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原武汉汽车工业大学)会计学专业。历任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证券专员、副经理。龚芸女士已于2011年2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符合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龚芸女士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无在其他公司任职或兼职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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