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西藏城投”)接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城投”)的通知,就北方城投与自然人谢玉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的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受理情况
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受理情况,详见2010年8月13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公告临2010-022号《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具体判决如下:
1、判决北方城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谢玉林已付案外人违约金损失100万元;
2、判决北方城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谢玉林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以17897002元为本金,从2003年7月1日计算至2007年8月31日,按日万分之一计付);
3、北方城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谢玉林未能实际使用房屋的损失(以17897002元为本金,从2007年9月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70%计付);
4、北方城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玉林电费124800元;
5、北方城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玉林房屋质量检测费9万元;
6、对于原告谢玉林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双方当事人不服本次判决均可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截止目前,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永盛苑楼盘为北方城投公司在2009年借壳上市资产重组前开发建设的项目,该项目的损益已结转入北方城投公司的净资产并注入了上市公司,为确保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闸北区国资委承诺如因注入资产的问题导致上市公司发生赔付义务,由闸北国资委承担,故本案对上市公司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本公司将对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人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3 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