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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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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新都化工 股票代码:002539 公告编号:2011-012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40号文核准,由主承销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2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22,9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0,677,514.3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72,282,485.68元,较原计划的610,250,000元募集资金超额募集762,032,485.68元。以上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04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竹叶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和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竹叶山支行以及保荐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详见2011年1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另根据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十一项议案《关于使用超募资金45,025.70万元建设合成氨-联碱(重质纯碱)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应城市新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应城化工”)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专户仅用于合成氨-联碱(重质纯碱)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应城化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保荐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城化工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01 0154 5000 080 22,截止2011年3月8日,专户余额为450,257,000.00元(系从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入)。专户仅用于合成氨-联碱(重质纯碱)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西南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西南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南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展、李皓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要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西南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和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时,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及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西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西南证券督导期结束(2013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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