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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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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01 证券简称:*ST南化 编号:临2010-29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2010年10月26日收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 兴民初字第71号】和【 (2010)兴民初字第72号】,判决如下:

 一、(2010) 兴民初字第71号

 1、由被告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借款本金3500万元、利息387458.4元(截至2010年10月15日)及从2010年10月16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计算)。

 2、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对被告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抵押资产(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与被告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2005003号《抵押合同》及2007年最高抵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1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800元,由被告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二、(2010) 兴民初字第72号

 1、由被告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124144.76元(截至2010年10月15日)及从2010年10月16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止的利息(从2010年10月16日至2010年10月28日按年货款利率5.31%计算,从2010年10月29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计算)。

 2、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对被告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抵押资产(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与被告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2007年最高抵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800元,由被告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鉴于上述案件事实清楚,本公司决定放弃上诉权,公司将及时披露诉讼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述诉讼公告,详见2010年9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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