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瀚、谢勇:
因你们在深圳市智多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期间,对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冯瀚、谢勇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56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上述决定书(联系人:徐秋实,电话010-88061308,传真010-88060140),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以上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