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梦飞、陈建平、徐晖、梁祖芝、罗嗣红、
江伟、石践宇:
因你们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撤销汪梦飞、陈建平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处以8万元罚款;撤销徐晖、梁祖芝、罗嗣红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江伟、石践宇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25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上述决定书(联系人:徐秋实,电话010-88061308,传真010-88060140),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以上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