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9 股票简称:*ST建通 编号:临2010-024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公告及收到法院受理应诉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补充部分:
本公司于2010 年9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的编号为:临2010-23号“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的公告全文中的第一项有关内容补充如下:
1、本次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 年9 月7 日收到中电科
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通知,他们已向法院对本公司提起诉讼,诉求如下:
原告:中电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天地开泰经贸公司、被告二: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三: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被告四: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五: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委托采购总合同》(合同编号: CBYG08001)、《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CBYG08001-1)、《物资采购合同》、
( 合同编号: CBYG08001-1C )、《物资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CBYG08001-IS);
2、判令被告一返还货款1999.8万元,利息97.3875万元(利息从2008年4月2日暂计至2010年5月31日,按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计2097.1875万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03.992万元, 支付违约金1407.4368万元(违约金从2008年8月1日暂计至2010年5月31日,按2103.792万元每日
1%。的标准计算)合计 3608.6163万元;
4、判令被告三 、四、五对被告一被告二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保全费用)。
法院受理应诉部分: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中电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诉以上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受理情况如下:
一、本次应诉的基本情况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10)宁商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2010)宁商初字第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0)宁商初字第29号之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二、法院裁定情况
法院裁定内容如下:
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北京天地开泰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600万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有可能会给公司本期利润及后期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此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法院的应诉通知书
2. 法院民事裁定书
3. 法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4. 法院举证通知书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49 证券简称: *ST建通 公告编号:临2010-25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一、本次执行裁定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0-9-18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通知书(2009)西执字第4362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核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我公司的“执行裁定”是因2008年度公司分别两次为参股公司铁通华夏电信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所造成连带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被担保单位: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担保单位:
①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⑵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⑶ 何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个人保证担保合同)
3、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4、担保期限: 1 年
5、贷款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
6、担保金额:人民币共计:4770万元(2008年9月、7月分别两次担保)
三、执行裁定情况
法院送达本公司“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
被执行人: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3、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09年9月16日
四、法院执行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就该项执行裁定与法院执行庭取得了联系,目前法院的执行情况是:
1、2009年9月16日法院向北京市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对本公司名下的北京市通州区群芳中二路的商铺进行了查封、冻结。冻结期间,上述房产不得办理抵押、过户、买卖等手续;(该项裁定法院近日送达本公司,该项目现正常经营)
2、2010年7月法院冻结查封了原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强先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紫玉山庄别墅;
3、法院目前在继续查找主债务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公司的资产及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资产;
4、本公司目前尚不确定今后是否有其他的诉讼情况。
五、本次法院执行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目前尚不知铁通华夏电信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借款4770万元的去向。本次法院执行仲裁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很大影响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法院送达回证
2、法院执行裁定书
3、协助执行通知书
4、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