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0年09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临2010-017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9月8日(星期三)上午9时。

2、召开地点: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斯泽夫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1,159,041,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4%。其中: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1,000,078,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1%;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股份158,962,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点票监察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共一项,获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决议案同意反对弃权同意票比例%
 特别决议案 
 关于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以配发新股的议案1,087,172,852股71,868,434股093.80%

四、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本次会议的点票监察员,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记录暨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