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9 证券简称:ST建通 公告编号:临2009-040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交易于2009年8月28 日、31 日、9月1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跌幅限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规定,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本公司开展了相关核实工作。经自查并向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书面询证并得到回复,截止目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影响股价波动的应披露未披露事项,未来两个星期内没有与公司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计划安排。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九月一日
ST建通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建通;
股票代码:600149;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6层1-31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6层1-31
签署日期: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建通”)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ST建通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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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2、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6层1-31
3、法定代表人:孙向东;
4、注册资本:1000万元;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10108010682261;
6、税务登记证:京税证字110108670596456号;
7、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民营企业;
8、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9、经营期限: 2007年12月14日至2027年12月13日;
10、股东名称:孙向东、吕艳利;
11、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6层1-31;
12、邮政编码:100029;
13、联系电话:010-6497233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及其股东情况、股权结构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卷石轩置业自2007年设立以来,主要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卷石轩置业原股东为孙向东、安鹏飞以及葛明,分别持有卷石轩置业40%、30%、以及30%的股权。2009年7月17日,卷石轩置业原股东安鹏飞及葛明将其持有的卷石轩置业的出资转让与孙向东及吕艳利,转让后,孙向东及吕艳利分别持有卷石轩置业60%及40%的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卷石轩置业无其它控制的企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结构及股权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卷石轩置业的股东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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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基本情况
孙向东,男,38岁,身份证号码110105197207086177,中国国籍,大学学历,现任卷石轩置业执行董事、总经理。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高家园二区3楼9层3号。
吕艳利,男,40岁,身份证号码110108196912096316,中国国籍,现任卷石轩置业监事。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田村采石路1号院玉海园五里10搂4门202号。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卷石轩置业简要财务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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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受到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2009年5月15日,卷石轩置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资产冻结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9)一中执字85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海南中谊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2009年8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编号为(2009)一中执字853-2号执行裁定书将控股股东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持有的5005万股股票司法划转至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从而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除上述事项外,海南中谊最近5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卷石轩置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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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人员均无曾用名,均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上述人员中,吕艳利由于涉及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于2008年3月31日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除上述事项外,卷石轩置业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均未受过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及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及持有5%以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增持股份的目的及决定
一、增持股份的目的及后续权益增持或处置计划
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与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的债权回收,无其他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自身判断,根据未来实际情况的变化,在未来12个月内自主作出增持或减持ST建通股份的决定,但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尚无具体增持或处置计划。
二、增持股份的相关程序及时间
2009年5月15日,卷石轩置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资产冻结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9)一中执字85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海南中谊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2009年8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编号为(2009)一中执字853-2号执行裁定书将控股股东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持有的5005万股股票司法划转至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从而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及股权比例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卷石轩置业持有ST建通50,050,000股股份,占ST建通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3.17%。
二、其他有关安排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附加特殊条件或其他安排。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付股权转让款资金总额
卷石轩置业是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依据公司对海南中谊的债权取得的该部分股票。无其他对价。
二、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并不涉及向股权转让方支付货币资金的行为,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权益变动所获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自身判断以及根据未来实际情况的变化,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自主做出对ST建通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做重大调整的后续计划。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该等计划的决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及时、公开、准确的信息披露,并履行恰当的审批程序。
二、资产重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根据自身判断以及根据未来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未来如拟定主营业务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对ST建通进行资产重组等相关行为。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该等计划的决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及时、公开、准确的信息披露,并履行恰当的审批程序。
三、管理人员调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管理人员调整计划。如做出该等计划的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有利于ST建通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审慎地推荐并相应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及时、公开、准确的信息披露,并履行恰当的审批程序。
四、公司章程修改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修改公司章程的计划,未来将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请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该等计划的决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及时、公开、准确的信息披露,并履行恰当的审批程序。
五、员工聘用变动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暂无对ST建通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未来因ST建通主营业务以及公司组织结构变更而确实需要对员工聘用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以保证ST建通人员独立的原则拟定计划,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履行恰当的审批程序。
六、分红政策调整计划
除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2008]57 号)的规定修改分红政策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修改ST建通分红政策的其他后续计划。
七、业务和组织结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进行调整的计划。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该等计划的决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及时、公开、准确的信息披露,并履行恰当的审批程序。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增持股份对ST建通独立性影响
1、ST建通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运行机制,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对ST建通的资产、财务产生影响;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ST建通保持人员、业务、机构、财务独立,资产完整。
2、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直接参与ST建通的经营管理活动,ST建通完全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二、同业竞争及相关解决措施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经营范围请参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ST建通的经营范围包括:机械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械设备、电器设备,金属材料,国内贸易(除专项审批)(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一般性贸易及建材的采购、供应等经营活动,与ST建通并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ST建通之间并无任何关联交易。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ST建通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除“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中“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中所述关联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24个月内,没有与ST建通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ST建通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已按累计金额算)。
二、与ST建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24个月内,没有与ST建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ST建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ST建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ST建通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ST建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ST建通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ST建通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ST建通上市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增持股份决定人员前6个月内买卖ST建通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ST建通自我核查,参与增持股份决定并知悉增持信息的海南中谊以及卷石轩置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ST建通上市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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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年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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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年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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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二OO九年 月 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办公室、ST建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阅: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税务登记证;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出资转让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名单,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述全体人员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3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对ST建通后续计划的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与ST建通间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2008年度财务报表。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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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