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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9年7月27日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丹东东洋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偿还其拖欠原告的人民币借款85,202,238.53元,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立案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纤维街58号
被告:丹东东洋特种纤维有限公司
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纤维街58号
2、案件起因
2005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原告将自己的CMD全部相关机器设备、房屋构建物和土地出租给被告,租期五年,年租金5802万元,租赁协议于2006年11月21日中止执行。除该租赁协议外,原告还向被告销售其生产所必需的原材料、垫付被告的日常管理费用、生产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等。被告虽然陆续向原告还款,但由于其生产经营不善,企业年年亏损,还款额度非常有限。截至2009年5月13日,被告共计欠付原告人民币85,202,238.5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
3、诉讼请求
⑴、请求判令丹东东洋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偿还其拖欠原告的人民币借款85,202,238.53元。
⑵、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有影响。
上述借款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已对该笔借款作计提坏帐准备的帐务处理,计提比例为83.28%,计提坏帐准备金额为70,955,239.41元。如果该笔诉讼可收回东洋特纤欠款,则可增加当期利润70,955,239.41元。
四、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