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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6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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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4 证券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09-026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情况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投能源”或“公司”)以公开挂牌方式向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飞公司”)出售控股子公司四川长飞双龙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18.77%的股权,交易价格为1,139.74万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调整结构,精干主业,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与长飞公司签订了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双龙公司部分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共持有双龙公司67.77%的股权,本次出售其中18.77%的股权后,公司仍持有双龙公司49%的股权。

 2009年2月27日,公司七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长飞双龙公司部分股权的提案报告》,同意以不低于资产评估值1,139.74万元转让双龙公司18.77%的股权。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8名。独立董事邱国凡先生、董事曾强国先生、董事李文志先生因公未能亲自出席,分别委托独立董事李成玉先生、董事刘资甫先生、董事伍康定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实际参加投票董事共11名,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次股权转让通过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方式进行。通过竞价,最终长飞公司成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成交价格为1,139.74万元。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交易对方:长飞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会国

 注册地:武汉市关山二路四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4.79亿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从事制棒、拉丝、成缆于一体的光纤光缆研发和生产

 股东及股权比例:华信邮电经济开发中心持有37.5%的股份;武汉长江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25%的股份;荷兰德拉克通信科技公司持有37.5%的股份。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双龙公司18.77%股权

 法定代表人:陈长江

 注册地:四川峨眉山市九里镇

 注册资本:人民币332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各种类型光纤、套束、光缆及其它通信线缆、光端设备、通信及检测设备器材;铜铝及其线材、型材、相关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建材;英特尔网络通信设备、软件开发与服务;CATV光纤网络的设计、施工及牌套服务。

 股东及股权比例:川投能源持有67.77%的股份;展利国际有限公司持有22.59%的股份;长飞公司持有9.64%的股份。

 展利国际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6日书面同意川投能源本次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长飞公司于2009年4月16日同意展利国际有限公司和川投能源本次股权转让,且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双龙公司近三年财务指标:

 ■

 双龙公司以200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审计和评估,情况如下:

 1.审计数据:根据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君和审〔2009〕第2040号),截止2008年12月31日审计后账面值:资产总额9,277.55万元,其中负债总额3,903.64万元,。

 2.资产评估情况: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四川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川华衡评报〔2009〕11号),双龙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6,072.15万元,较账面值5,373.91万元增值698.24万元,增值率12.99%。公司持有的67.77%股份对应的评估值为4,115.09万元。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2009年5月21日至2009年6月18日,公司对持有的双龙公司18.77%股权以1,139.74万元的价格在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出售。公告期内有2家意向受让方报名申请受让。通过竞价,最终确定长飞公司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

 2009年6月22日,公司(以下称“甲方”)与长飞公司(以下称“乙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所持有的双龙公司18.77%股权以在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的挂牌价格:人民币1,139.74万元转让给乙方。

 2.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帐方式,通过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帐户,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3、股权交割日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日为2009年6月30日。

 4、股权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享有利润与亏损承担

 甲、乙双方同意自股权评估基准日即2008年12月31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甲方所持有的双龙公司67.77%股权、乙方所持有的双龙公司9.64%股权所对应的期间利润或期间亏损由甲方、乙方各自享有或承担,具体金额以原股东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

 5、本合同生效日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长飞公司承诺继续依法履行目前双龙公司与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长飞公司承诺控股后将做大做强双龙公司,把双龙公司打造成为其在西南地区稳固的光缆生产基地。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转让双龙公司部分股权后,有利于调整公司资产结构,精干主业,将转让所得投入能源主业的开发和建设,集中精力管理经营好公司能源主营业务,符合公司做大做强能源主业的发展战略。

 展利国际有限公司所持双龙公司22.59%股份也通过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按评估值与川投能源所持双龙公司18.77%股份进行了同步挂牌转让,最终受让方也是长飞公司。长飞公司受让川投能源和展利国际有限公司转让的股份后,成为双龙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51%。根据长飞公司的承诺,该公司获得双龙公司控股权后,将利用其自身行业优势做大做强双龙公司,随着双龙公司规模增大、品种增加,预计盈利水平将有所增长,公司所持股权也将得到保值增值。

 七、中介机构对本次出售资产交易的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对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川投能源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已经获得了其董事会的批准和控股股东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及必要的所有授权,可以依法通过公开挂牌交易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双龙公司18.77%的国有股权。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与长飞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公司七届九次董事会决议

 3、《审计报告》(君和审〔2009〕第2040号)

 4、《资产评估报告书》(川华衡评报〔2009〕11号)

 5、《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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