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烟台氨纶 公告编号:2009-014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18日在公司报告厅召开,47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代表股份49,377,6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4%,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敏英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出席会议。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褚洪文、葛永利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第1-8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9,358,11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0 股弃权、15,000 股反对,表决结果为“通过”;
2、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9,349,61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4%)、8,500 股弃权、15,000 股反对,表决结果为“通过”;
3、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9,357,91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200 股弃权、15,000 股反对,表决结果为“通过”;
4、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公司母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183,402,077.88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50,255,020.33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为633,657,098.21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提取10%的盈余公积金计18,340,207.79元,扣除已分配2008年中期股利125,500,000元,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为489,816,890.42元,期末资本公积金余额为643,407,816.05元。
公司决定以2008年末股本总数125,5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派现金红利10元,合计分派红利125,500,0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37,650,000股。
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资本公积金余额为605,757,816.05元,未分配利润余额为364,316,890.42元,均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49,331,41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1%)、11,000 股弃权、30,700 股反对,表决结果为“通过”;
5、200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9,353,11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5,000 股弃权、15,000 股反对,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9,358,11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0 股弃权、15,000 股反对,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9,358,11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0 股弃权、15,000 股反对,该事项以特别决议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49,358,11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0 股弃权、15,000 股反对,该事项以特别决议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08年度述职报告。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4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褚洪文、葛永利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烟台氨纶 公告编号:2009-015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存款纠纷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5年1月19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分行世回尧办事处开立存款账户,并于2005年1月21日在该账户存入1,000万元。后公司对账发现银行对账单余额为2,284.28元。公司自查后认为并未从该账户支取过存款,2005年8月15日,公司为索要存款本息,委托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分行(以下简称“烟台农行”)。
2005年12月15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5)烟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烟台农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氨纶公司存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30,000元(计算至2005年7月7日,自2005年7月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二、驳回氨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517元,由烟台农行负担60,032元,氨纶公司负担485元。
烟台农行不服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4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06)鲁民二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517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前,该1000万元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至2008年12月31日,已计提坏账准备500万元。上述判决执行后,公司当期利润将增加500万元以上。
特此公告。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