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8)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就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鹏证券”)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二、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诉讼代表人:大鹏证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徐灵组长。
被告: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华东科技);法定代表人:赵竟成;住所地: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D03栋。
2001年3月13日,大鹏证券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2006年1月24日,大鹏证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2006年4月21日,破产清算组向本公司发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偿还欠款。本公司于2006年6月15日提出了债务异议。之后,大鹏证券破产清算组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9月18日,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
上述事项本公司已于2008年10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2008-032《重大诉讼公告》。
三、判决情况
本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698173.1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借款之日2001年4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同期年利率超过5.58%的,按年利率5.58%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如被告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351.25元,由被告华东科技负担144733元,由大鹏证券负担7618.25元。
截至披露日,公司需支付本息合计2285.43万元,诉讼费用14.47万元。
四、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在2008年度已对此事项做了相应会计处理,本次诉讼将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89万元左右。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6号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