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68,130,60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31.06%。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9年5月20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以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汽车”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登记日在册全体流通A股股东获得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控股”)及其他非流通股股东送出的现金为对价安排,送出现金总额为15,758.40万元,其中12,712.56万元由所有非流通股股东按比例承担,其余3,045.84万元由江铃控股单独承担,这样流通A股股东每10股获送现金数量为13.40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时间:
2006年1月16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
2006年2月13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09年5月20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268,130,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1.06%;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铃汽车本次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承诺。江铃汽车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是 ■否;
江铃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1.03%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就所持有的解除限售流通股出售事宜作如下承诺:
如果未来计划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江铃控股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包括拟出售的数量、拟出售的时间、拟出售的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是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是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不适用;
5、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江铃控股于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为上海福涌工贸有限公司和长沙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两家江铃汽车非流通股股东代为垫付对价。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两位股东已向江铃控股偿还了代为垫付的对价,江铃控股已致函本公司书面同意解除上述两位股东所持有江铃汽车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份限售。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