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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5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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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一)

 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 公告编号:2009-13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一)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双方基本情况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公司住所为湖南省吉首市振武营;法定代表人为王新国。

 被告: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公司住所为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基隆路1号汤臣国贸大厦12A层24-3室;法定代表人为包文成。

 2、起诉时间:2009年1月12日;

 3、诉讼受理日期:2009年1月13日;

 4、诉讼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虹桥路1200号,邮编200336);

 5、本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终止《小酒鬼独家总代理协议书》并进行结算;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作为保证品的172800瓶新版酒鬼酒(酒精浓度54%、净含量540ml,价值人民币270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因本公司与被告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本公司于2009年1月12日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终止《小酒鬼独家总代理协议书》并进行结算;(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作为保证品的172800瓶新版酒鬼酒(酒精浓度54%、净含量540ml,价值人民币270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司于2009年1月13日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财务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泰滕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7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三、裁决情况

 1、2009年1月15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长民二(商)初字第71号],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700万元的财产。

 2、被告在本公司对其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已于2009年3月20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故本公司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起诉被移送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案审理。

 3、2009年5月14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召开了预备庭,双方交换证据,下次开庭的时间尚未确定。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庭审尚未结束,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长民二(商)初字第71号]。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 公告编号:2009-14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二)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有关双方当事人

 原告: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受理日期:2009年3月20日

 3、受理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时间:2009年3月30日

 5、委托代理律师:赵迎九(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6、诉讼请求。

 诉状一:(1)判令被告偿还、承担及支付合计人民币6043万7900元以及自2009年3月1日起发生之各项费用、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执行费。

 诉状二:(1)判决终止《小酒鬼酒独家总代理协议书》并判令被告偿还、承担及支付合计人民币8761万3882元、以及自2009年3月1日起发生之各项费用、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执行费。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本公司对其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已于2009年3月20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2009年3月20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承担及支付合计人民币6043万7900元以及自2009年3月1日起发生之各项费用、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执行费。

 2、2009年3月20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1)判决终止《小酒鬼酒独家总代理协议书》并判令被告偿还、承担及支付合计人民币8761万3882元、以及自2009年3月1日起发生之各项费用、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执行费。

 3、2009年3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6043.79万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4、2009年5月14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召开了预备庭,双方交换证据,下次开庭的时间尚未确定。

 三、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判决或裁决情况

 2009年5月14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10-1号],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43.79万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二(商)初字第71号案中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担保金395万元人民币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查封的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价值27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庭审尚未结束,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10-1号。

 特此公告。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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