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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4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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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09临-13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9年4月15日,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都公司”或“出卖人”)与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福超市”或“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总协议》(以下简称“合同”或“协议”),将楚都公司所属“闽东国际城”房地产项目的地下东区一层车库、商业东区地上一层的一部分、商业东区地上二层的一部分和商业东区地上三层的一部分,总面积约为二万四千一百五十二点六八平方米(24,152.68 m2)的物业以人民币壹亿叁仟肆佰陆拾万(RMB134,600,000)元整的价格出卖给汉福超市用于经营大型综合超市。签订合同的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协议(包括其附件)自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2、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的说明:本协议的签订,对所涉及项目未销售部分物业的商业价值将产生积极影响,对后续物业营销奠定良好基础。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买受人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的情况介绍如下: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吕仲立

 注册资本:美元:壹仟捌佰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股东(发起人):荷兰家乐福(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从事各类商品(食品、农副产品、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家用电器、珠宝首饰、摩托车、医疗健康器械等)的零售业及其相关配套服务,包括代销和寄售;商品加工、分级包装;配套餐饮服务及相关服务设施的经营;公司自营商品的进出口;组织国内产品出口;向其他国内商业店铺出租或转租其部分营业场所,以及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和相关业务咨询和劳务服务。

 注册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87号

 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未发生其它的购销关系,除本次交易外未产生其他购销金额。

 3、履约能力分析:合同当事人系世界500强企业,处行业领导地位,经营状况优良,且占合同交易总金额70%的第一笔款项已于签约当日进入双方共管的我司账户,我们认为对方合同当事人具有充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意愿。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5日在武汉市签订《物业买卖总协议》。将“闽东国际城”的地下东区一层车库、商业东区地上一层的一部分、商业东区地上二层的一部分和商业东区地上三层的一部分,其中地下东区一层部分的建筑面积约六千四百二十七点七一平方米(6,427.71 m2),商业东区地上一层部分的建筑面积约二百八十一点六九平方米(281.69 m2),商业东区地上二层部分的建筑面积约八千七百二十一点六四平方米(8,721.64 m2),商业东区地上三层部分的建筑面积约八千七百二十一点六四平方米(8,721.64 m2),总面积约为二万四千一百五十二点六八平方米(24,152.68 m2)的物业出卖给汉福超市用于经营大型综合超市。

 2、购买价格和付款条件

 (1)双方同意,针对全部物业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壹亿叁仟肆佰陆拾万(RMB134,600,000)元整,由买受人按照分期支付的方式向出卖人支付。

 (2)在下述条件均满足后的当日,买受人将依照《关于物业购买价款的监管协议》向出卖人的特定监管帐户支付第一笔购买价款,即人民币玖仟肆佰贰拾贰万(RMB94,220,000)元整(“第一笔购买价款”)。

 作为原则,该第一笔购买价款(包括其相应利息)应在下列条件满足时由监管银行按照《关于物业购买价款的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直接解冻:

 (a)出卖人已将上述四份《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报送给武汉市汉阳区房地产管理局供其备案;

 (b)武汉市汉阳区房地产管理局已在上述《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正式加盖《武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专用章》,并由出卖人将该等加盖了《武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四份《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给监管银行和买受人;以及

 (c)双方已经完成对物业的第一次移交程序并签署《物业第一次移交确认书》。

 在签署本协议当日,双方应签署一份针对第一笔监管款项的《委托监管银行解冻指令函》并交由监管银行留存。

 (3)在下述条件均满足后的当日,买受人应依照《关于物业购买价款的监管协议》向出卖人的特定监管帐户支付购买价格的剩余款项,即人民币肆仟零叁拾捌万(RMB40,380,000)元整(“第二笔购买价款”)。

 ①作为原则,在下述条件满足后,应由监管银行按照《关于物业购买价款的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直接将第二笔购买价款中的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陆万(RMB 13,460,000)元整解冻:

 (a)协议第3.2.1条(即上文第(2)条)所列各项条件(包括第一笔购买价款的解冻条件)均被满足;

 (b)双方已经完成物业最终移交并签署《物业最终移交确认书》。

 此外,在签署《物业最终移交确认书》的同时,双方应签署关于解冻该笔监管款项的《委托监管银行解冻指令函》。

 ②作为原则,在下述条件满足后,应由监管银行按照《关于物业购买价款的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直接将第二笔购买价款中另外的人民币贰仟陆佰玖拾贰万(RMB 26,920,000)元整解冻:

 (a)物业的所有权已正式转让至买受人名下,房屋和国土管理部门已向买受人正式颁发了针对全部物业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含地下东区一层);以及

 (b)上述权证上没有登记任何权利负担。

 此外,在上述条件满足当日,双方应签署关于解冻该笔监管款项的《委托监管银行解冻指令函》。

 但是,如果买受人因其自身原因而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取得针对全部物业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含地下东区一层),并且买受人没有在10个工作日内消除该影响,则双方应促使监管银行向出卖人解冻第二笔购买价款中对应于上述权证的监管款项(即人民币贰仟陆佰玖拾贰万(RMB 26,920,000)元整)。

 3、双方应尽力促使买受人能在物业第一次移交后七(7)个月内商场开业。在买受人的商场开业时,买受人的商场应以“家乐福”冠名。

 4、违反本协议的责任

 在不影响协议第十条规定的前提下,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在此情况下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其应在十五(15)天内予以补救。如果该违约方未能在十五(15)天内补救该违约,则在无损于本协议项下规定的违约方其他权利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违约金按违约天数计算,为每天人民币三千元(RMB3,000),计算期间为违约发生之后的第十六(16)天之日起(含该日)至违约停止之日或按照本协议第10.1(b)条解除本协议之日止。但如果违约为无法补救的,则任何违约方均无义务支付违约金,而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此外,如果违约方导致的守约方损失超过违约金或违约金不适用时,则违约方应对守约方赔偿超出违约金的部分或对其损失予以赔偿(若违约金不适用)。赔偿根据实际损失计算。

 在以下任何情况时,除非法律另有强行规定,协议第12.1条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适用;并且,违约方应按照违约利率就迟延履行部分按迟延天数支付违约金:

 (a)买受人迟延支付购买价格;

 (b)出卖人在协议解除之后迟延返还买受人业已支付的购买价格(或购买价格的相关部分);及

 (c)买受人在协议解除之后迟延向出卖人返还物业(届时,迟延履行部分按物业的购买价格计算)。

 四、合同对本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协议是附条件合同,其履行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相关费用,具体利润尚无法确定。但本协议的签订,对所涉及项目未销售部分物业的商业价值将产生积极影响,对后续物业营销奠定良好基础,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的物业买卖总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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