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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4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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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09-016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16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名,代表股份20,089.110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4%。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旭宁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089.1108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089.1108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089.1108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2008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88.8408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反对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以2008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67,000,000股为基数,拟按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8元(含税),共计213,600,000元,剩余累计未分配利润49,947,464.9元暂不分配。同时以2008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67,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9股,合计转增股本240,300,000 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507,300,000股。

 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而引起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08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0,089.1108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89.1108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继续聘请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09年度的审计机构,聘用期一年。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09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89.1108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09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89.1108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89.1108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0,089.1108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89.1108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张守文先生向大会作了2008年度工作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刘洪渭先生、Wu,Ying(吴鹰)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委托张守文先生代为向股东大会宣读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08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见巨潮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林琳律师、屠勰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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