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交易所的要求,现将我公司2008年年报中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公司境内外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差异的构成
(1)按中国会计准则及制度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内本集团净利润/(亏损)之差异如下 :-
|
二零零八年 |
二零零七年 |
|
人民币千元 |
人民币千元 |
按中国会计准则及制度编制的股东应占利润/(亏损) |
12,783 |
(95,343 |
差异 :- |
|
|
- 出售土地使用权收益 |
34,657 |
- |
- 出售一间附属公司收益 |
15,834 |
- |
- 土地使用权重估值摊销 |
1,500 |
2,098 |
- 财政专项拨款 |
461 |
365 |
- 不同会计准则下处理周转包装物方法的差异 |
(7,616) |
(2,270 |
- 其它 |
(3,579) |
(4,939 |
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本公司股东应占利润/(亏损) |
54,040 |
(100,089 |
(2)按中国会计准则及制度和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内本集团股东权益之差异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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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 |
二零零七年 |
|
人民币千元 |
人民币千元 |
按中国会计准则及制度编制的股东权益 |
229,156 |
216,373 |
差异 :- |
|
|
- 出售土地使用权收益 |
34,657 |
- |
- 出售一间附属公司收益 |
15,834 |
- |
- 土地使用权重估值摊销 |
(76,552) |
(78,052) |
- 财政专项拨款 |
(3,186) |
(3,647) |
- 不同会计准则下处理合并入账的差异 |
3,653 |
3,653 |
- 不同会计准则下处理周转包装物方法的差异 |
871 |
8,487 |
- 其它 |
(6,574) |
(2,995) |
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本公司股东应占权益 |
197,859 |
143,819 |
形成主要差异的原因如下:
1、土地使用权差异
1994年公司上市时控股股东投入的资产中部分是土地使用权,国内会计准则将此土地评估增值部分在无形资产中列示,并每年进行摊销。国际会计准则将此土地评估增值部分在储备-股本盈余中列示, 从而导致以下差异:
①、境外每年都会将国内这部分土地摊销数转回,从而导致每年的摊销数的差异;
②、在处置土地时国内将扣除净值后的金额转入损益,境外将处置土地的全部金额转入损益,导致土地处置时一次性的差异。
2、周转材料-集装架的摊销
以前年度A股和H股审计对集装架的摊销方法存在差异:A股的会计处理是将集装架按五五摊销法摊销,而H股则是按预计周转次数摊销。现根据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对此差异进行了一次性调整。
二、公司财务报告附注十“在建工程”
项 目 |
预算数 |
年初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转固数 |
其他减少 |
年末余额 |
其中:利息资本化金额 |
资金
来源 |
工程投入占预算比例(%) |
沂南零星工程 |
|
84,553.73 |
1,292,605.67 |
1,377,159.40 |
|
|
|
自筹 |
|
龙飞煤气外网 |
|
1,180,626.00 |
731,671.08 |
278,415.91 |
|
1,633,881.17 |
|
自筹 |
|
龙翔成品库 |
|
302,430.42 |
|
302,430.42 |
|
|
|
自筹 |
|
龙飞化粪池 |
|
|
300,000.00 |
300,000.00 |
|
|
|
自筹 |
|
龙飞熔窑 |
|
|
8,656,696.72 |
|
|
8,656,696.72 |
|
自筹 |
|
龙翔煤气改造 |
2,800,000.00 |
2,610,531.51 |
189,681.89 |
|
539,265.00 |
2,260,948.40 |
|
自筹 |
|
龙昊余热发电项目 |
40,000,000.00 |
146,737.20 |
9,500.00 |
|
|
156,237.20 |
|
自筹 |
0.39 |
硅砂公司矿山道路项目 |
500,000.00 |
101,600.00 |
220,000.00 |
|
|
321,600.00 |
|
自筹 |
0.44 |
龙海烟气检测项目 |
470,000.00 |
|
380,000.00 |
380,000.00 |
|
|
|
自筹 |
0.81 |
龙门设备改造 |
|
|
98,848,035.90 |
|
|
98,848,035.90 |
|
自筹 |
|
洛神-零星工程 |
|
1,271,708.40 |
|
|
|
1,271,708.40 |
|
自筹 |
|
股份-能源气体厂氨分解项目 |
950,000.00 |
678,000.00 |
1,196,217.80 |
1,201,217.80 |
673,000.00 |
|
|
自筹 |
|
股份-污染源自动检测项目 |
470,000.00 |
650.00 |
442,909.78 |
443,559.78 |
|
|
|
自筹 |
|
股份-燃料油烟气治理项目设备制安工程 |
116,000.00 |
- |
116,000.00 |
116,000.00 |
- |
- |
- |
自筹 |
- |
合 计 |
45,306,000.00 |
6,376,837.26 |
112,383,318.84 |
4,398,783.31 |
1,212,265.00 |
113,149,10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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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财务报告附注十一“工程物资”
项 目 |
年初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年末余额 |
专用材料 |
645,910.00 |
|
645,910.00 |
|
专用设备 |
90,634.48 |
1,562,858.89 |
1,574,470.63 |
79,022.74 |
合 计 |
736,544.48 |
1,562,858.89 |
2,220,380.63 |
79,022.74 |
四、公司延迟披露的事项
(一)2008年12月19日,根据洛阳市政府对洛阳市财政局“关于拨付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浮法线搬迁补助资金的请示”的批复,2008年12月30日,洛阳市财政局一次性给予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浮法玻璃生产线搬迁补助资金2000万元,通过洛阳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拨付,专项用于浮法线搬迁停产期间职工生活等安置补助支出。
(二)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洛玻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下称“龙飞玻璃”)收购洛玻集团龙翔玻璃有限公司(下称“龙翔玻璃”)60%股权的交易补充如下:
1、该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交易买方:
龙飞玻璃,是本公司占54%的控股子公司,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在渑池县黄花工业区,注册资本人民币7408万元,主要从事浮法玻璃的生产和销售。其它股东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10%,渑池浮法玻璃厂占36%。
交易卖方:
⑴洛玻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代表龙飞玻璃员工持有龙翔玻璃股权,为龙翔玻璃33%股权的卖方;
⑵郑清洪先生,为龙翔玻璃6%股权的卖方;
⑶闫军先生,为龙翔玻璃4%股权的卖方;
⑷王秋萍女士,为龙翔玻璃2%股权的卖方;
⑸宁波双宁建材玻璃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其中包括)建筑及包装材料、金属及五金产品、化学品的批发及零售、玻璃产品加工、提供货运、仓储及运输服务,为龙翔玻璃2%股权的卖方;
⑹ 河南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其中包括)化学品及肥料的生产及销售以及生产设备的组装,为龙翔玻璃2%股权的卖方;
⑺常洲市大明玻璃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玻璃产品的销售及加工,为龙翔玻璃2%股权的卖方;
⑻湖北亿钧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其中包括)玻璃、陶瓷、石油及化学产品、汽车部件销售及玻璃产品加工,为龙翔玻璃2%股权的卖方;
⑼广州市云通物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批发、零售及贸易业务,为龙翔玻璃2%股权的卖方;
⑽运城市盐湖区西城胜利玻璃店,主要从事玻璃及相关产品的销售,为龙翔玻璃2%股权的卖方;
⑾薛建奎先生,为龙翔玻璃1%股权的卖方;
⑿湖南怀化合众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获政府批准的农业产品、工业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及零售、家具销售、玻璃产品加工及国产汽车销售,为龙翔玻璃1%股权的卖方;
⒀华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铝产品、化学品及玻璃原材料的销售及玻璃产品深加工,为龙翔玻璃1%股权的卖方。
2、因上述十三家交易买方均为本公司及关联人的独立第三方,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该项交易标的为龙翔玻璃60%的股权,龙翔玻璃位于渑池县黄花工业区,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主要从事浮法玻璃的生产和销售。除龙飞公司持有其40%股权外,上述13家股东持有其它60%股权。
4、涉及交易的程序安排
龙飞玻璃与2008年8月27日与出卖方签署协议,龙飞玻璃股东会于2008年9月4日召开股东会通过。该项收购已于2009年1月完成。
5、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总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8,016,445元,由龙飞玻璃向洛玻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工会支付现金人民币20,624,395元及向其它卖方以下述抵销方式支付,涉及之总金额为人民币17,392,050元。洛玻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工会拥有的33%股权中,0.982%尚未缴足;现金总额乃于扣除该尚欠部分后按比例厘定。现金总额的一部份为人民币5,430,000元,已于2008年12月31日前支付。现金总额余额为人民币15,194,395元将于2011年12月30日前分三期偿付。龙飞玻璃应付予其它卖方之代价为人民币17,392,050元,将会于2011年12月3日前由各卖方尚欠龙飞玻璃向彼等提供货品之款项所抵销。
定价依据:总交易金额乃经参照龙翔玻璃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评估资产净值6,744.74万元,收购的60%对应的评估资产净值为人民币40,468.44,并扣除龙翔玻璃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期间的未经审核净亏损后厘定。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龙翔玻璃经审计的资产净值为人民币51,414,893元,收购的60%对应的资产净值为人民币30,8489,358。
评估资产增值的原因主要是:①由于评估时金属锡市场价格较高,致使流动资产增值。②由于建筑物如厂房,较投资时增值,机器设备也有增值,导致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6、收购龙翔股权的理由
向龙翔玻璃其它股东收购龙飞玻璃尚未持有的龙翔玻璃剩余股权,以加强龙翔玻璃的管理及营运。龙翔股权收购亦为龙飞玻璃带来契机,利用其于玻璃行业的经验及专业知识发展及扩大龙翔玻璃的业务。
龙飞玻璃对龙翔玻璃60%股权的收购,由于交易金额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须要股东会审批的标准,因此本公司无需通过股东大会审批。
对上述两个事项的披露,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属应披露而没有及时披露的事项。
此补充公告同时刊登在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