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接受北京世纪友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并以公司名义与中日友好医院、香港健昌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共同建设北京质子医疗中心。在医疗中心建设施工过程中因工程款项未能按期支付,施工方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公司作为第二被申请人)。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06)京仲裁字第056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公司给付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工程款11,599,372元;(2)公司给付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预付款的利息890,611元,给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720,548元,给付工程款11,599,372元自2006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7%计算的利息;(3)赔偿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损失941,917.7元;(4)支付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律师费200,000元;(5)本案仲裁费221,053.44元,其中公司承担176,842.75元。综上,公司共计应给付约1450余万元。
后经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北京世纪友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一步友好协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三方于2008年6月19日就前述北京仲裁委员会(2006)京仲裁字第0564号《裁决书》所涉及全部执行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同意以实收1250万元人民币最终结案,北京世纪友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对此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现北京世纪友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了和解协议中的付款金额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支付了700万元人民币,有关协议中约定的各方权利与义务尚在履行当中,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