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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3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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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7 股票简称:新潮实业 编号:临2009-005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八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3月28日(星期六)上午在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宾馆二号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向阳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34,022,902股,占公司总股份625,423,279股的21.43%。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4,022,902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0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4,022,902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4,022,902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4,022,902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形成决议:

 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共29,940,761.54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165,244.91元,加期初未分配利润146,865,614.29元,2008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63,293,737.63元。

 会议决定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分配现金红利,不送红股,未分配利润163,293,737.63元转作以后年度分配。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4,022,902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形成决议:

 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公司的资本公积余额为488,928,485.07元,其中可以转增为股本的余额为464,023,162.50元。

 会议决定公司2008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4,022,902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会议同意2009年度继续聘请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及其它相关业务咨询服务等工作,聘期1年。

 会议同意公司支付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度审计费用50万元;同意公司承担会计师事务所因公司审计发生的差旅费用8.21万元。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4,022,902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会议决定2008年度公司董事津贴每人每年税前2.38万元;监事津贴每人每年税前1.19万元;独立董事津贴每人每年税前5.96万元(其中:卸任独立董事津贴每人每年税前3.58万元)。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根据所任职务领取薪酬,2008年度公司董事报酬(含兼任高管人员的薪酬)税前总额为187.31万元;监事报酬税前总额为43.67万元。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4,022,902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4,022,902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逐条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一、原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修改为: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该条款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4,022,902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原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修改为:第九十四条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该条款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4,022,902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2009年度一年内对外担保总额为不超过110,000万元,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60,000万元;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40,000万元。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4,022,902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国权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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