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2月20日上午9:00时
(2)召开地点:南京市中央路238号公司本部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倪忠翔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293,028,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58.14%。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三项提案均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提案的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内容的议案》
同意:293,028,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薪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93,028,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2010奖励基金实施计划>的议案》
同意:293,028,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