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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1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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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ST科龙 公告编号:2009-001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空调”,本公司持有其60%股权)于2009年1月9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1号、183号民事判决书,佛山中院对科龙空调起诉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广东格林柯尔”)及其关联公司(统称“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案件中的两项案件分别进行了一审判决,详情如下:

 一、案情简介

 案件一、科龙空调(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一)、顾雏军(被告二)、济南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四)、海南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五)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1、本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该案于2006 年2 月10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一和被告二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身份,指示原告于2005年1月28日与被告三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三采购环保制冷剂300吨,货款合计人民币4080万元。

 在顾雏军及格林柯尔系公司人员的控制及操作下,原告向被告三支付了全部货款,但被告三至今仅向原告支付了78.3吨制冷剂(合同价款1064.88万元),并将4080万元中的三万元解付,将4077万元的汇票背书至被告四、被告五。

 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五以签订买卖合同形式达到非法占有原告资金目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诉讼请求:

 (1)被告一至被告五共同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4080万元及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佛山中院于2008年12月12日做出判决:

 (1)被告一、被告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15.12万元以及自2005年4月8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被告四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人民币3012.12万元以及自2005年4月8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告三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3万元以及自2005年4月8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4,010元,财产保全费204,520元,合计418,530元,由原告负担109,236元;被告一、被告二负担309,294元,被告三、被告四分别对其中308元、308,986元予以共同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14,010元,故被告一至被告四应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将需承担的诉讼费用迳付予原告,佛山中院不再作收退。因佛山中院已同意原告缓交财产保全费204,520元,故被告一、被告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中院缴纳该费用,被告三、被告四分别对其中的203元、204,317元予以共同承担。

 案件二、科龙空调(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一)、顾雏军(被告二)、海南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三)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1、本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该案于2006年12月7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一和被告二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身份,指示原告于2005年3月10日与被告三签订《购销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三购买格林柯尔制冷剂100吨,单价为135,000元/吨,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三支付了货款1343.79万元,但据原告事后调查及评估,被告三的供货价格超出正常市场价格约10倍,其合同货物的实际价值仅约114.85万元,被告三以非法关联交易的形式侵占了原告1228.94万元。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诉讼请求:

 (1)被告一至被告三连带向原告偿还1228.94万元;

 (2)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佛山中院于2008年12月9日做出判决: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457元由原告承担。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上述两项案件,原告及被告若不服判决均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个案件中,本公司目前尚不知悉对方当事人是否会提出上诉,暂时无法判断判决是否生效;第二个案件中,科龙空调综合考虑上诉胜率及相关费用支出,决定不予上诉。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公司应收款项余额约人民币6.51亿元,本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对此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3.64亿元。本公司认为,在目前情况及本公司起诉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系列案件全部审结并执行完毕之前,本公司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应收款项可收回性的判断与此前相比并无实质性的差异。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1号;

 2、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3号。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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