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00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09年01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时代科技 公告编号:2008-55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时代科技

 股票代码:000611

 信息披露义务人:时代集团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7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7号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09年1月8日

 声 明

 1、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时代集团 指 时代集团公司

 上市公司、时代科技 指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时代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7 号

 法定代表人:彭伟民

 注册资本:1000万元

 营业执照号码:1100001501649

 公司类型:集体所有制

 经营范围:主要经营范围:机械工程、工业自动化控制测试仪器、计算机网络工程、电子元器件、办公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焊接设备、测试仪器、电子计算机及电子器件的制造等。

 经营期限: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8101147298

 通讯方式: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7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所持时代科技股份的目的是收回投资获取投资收益。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继续转让时代科技股份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时代科技定向增发后,时代集团公司持有的时代科技股权比例下降,以及时代集团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时代科技股份。

 2007年11月12日,时代科技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完成31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的发行,该次股票发行前,时代集团公司持有时代科技107,581,67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8.21%,该次股票发行后时代集团公司持有时代科技股份数量不变,但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下降至33.43%。

 2009年1月6日,时代集团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减持12,490,000股时代科技股票,该次股票减持前时代集团公司持有时代科技107,581,67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3.43%,该次股票减持后时代集团公司持有时代科技95,091,67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9.5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的规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时代科技95,091,67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55%。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时代科技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与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时代集团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时代集团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时代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伟民)

 年 月 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时代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伟民

 日期:2009年1月8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