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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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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 2008-032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书已于2008年12月22日以电话、电子邮箱形式送达给各位监事,会议于2008年12月29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表决采取书面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参会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会表决监事3人,实际有效表决票3票。监事会主席李强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址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址,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及进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8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08-033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书已于2008年12月22日以书面、传真及电子邮箱形式送达给各位董事,会议于2008年12月29日下午2: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其中独立董事王方华先生及顾霓鸿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部分监事、高管人员现场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廖晓霞女士主持。经与会董事以书面及传真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8年12月8日,深圳证监局对公司下发了《关于印发<张云东同志在深圳上市公司2008年治理规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深证局发[2008]49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把好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关。要规范选聘程序,认真调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要求、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应明确写入《公司章程》或专项制度,相关制度应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制度修订工作应在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完成。”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1、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五人)时;”

 现修改为:“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六人)时;

 2、增加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应当聘用执业质量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前,董事会应认真调查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记录,并应就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就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公司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3、增加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公司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2008年12月3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支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1、授信额度情况

 为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保持公司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结合公司2008年度经营情况、2009年业务发展需要和资金需求情况,公司继续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由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宗地号A646-0048)作为抵押物担保,申请最高额授信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整,期限为壹年,具体日期以与上述银行签署的合同为准。

 2、授权公司董事长廖晓霞女士或副董事长廖晓东先生全权代表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支行签订有关法律性文件。

 3、2008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支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最高额授信不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整,期限为壹年;与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金额累加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根据《公司章程》要求,本项议案在董事会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址的议案》;

 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力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电源设备产能扩大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此次变更未改变项目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保荐人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址的公告》、《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址的独立意见》、《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址的专项意见书》刊登于2008 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09年1月16日下午2:00 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全文详见2008 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08-034

 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特迅”)于2008年12月2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址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8]475号文批准,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网下配售和网上定价发行2750万股股人民币A 股股票,每股发行价14.37元,募集资金39,517.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977.9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7,539.58万元。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利安达验字[2008]第1015号《验资报告》,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上述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电力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电源设备产能扩大项目,项目总投资30,327.12万元,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29,027.12 万元,建设地点位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光明片区。

 经公司2008年5月6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将募集资金超过募投项目所需部分85,124,625.16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详见公司2008年5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截至2008年12月29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使用资金4,008,133.70元,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为300,594,825.17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奥特迅于2008年12月2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的议案》,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力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电源设备产能扩大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原深圳市宝安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光明片区A646-0048宗地(以下简称“原址”),拟变更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二号路与朗山路交汇处T404-0045宗地(以下简称“新址”)。

 新址系公司于2008年11月6日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竞得,已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署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已用自有资金支付了土地购置费。本次变更项目实施地址,主要因为:新址位于深圳市市内,较原址相比,地理位置优越,紧靠深圳市主干道北环大道,周边货运、生活交通极为便利;工业基础雄厚,产业链配套完善,项目建设期间的设备安装、零部件外协加工以及投产后的设备大、中修,均可在本地区解决;路网、供水、供电、通讯、道路、排污、消防等基础设施完备;新址周边有近300家国家研究院所、大专院校的驻深办事处或公司,集结了一大批优秀的高学历和资深的工程师,为深圳高新产业带的企业提供了强大的技术和人才支持;该地块周边集结了世界知名企业和深圳主要上市公司,为提高公司知名度、树立公司形象奠定良好基础。

 截至2008年12月29日,募集资金已在原址实际支出4,008,133.70元,主要为项目设计费及部分基础费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变更后,上述募集资金支出金额4,008,133.70元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替换。

 由于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造成公司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略有调整,经公司测算,调整情况如下表所列:

 单位:万元

 ■

 上述“利用原有资产”为公司已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土地购置费。上述募投项目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29,027.12 万元,如因此次调整导致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及铺底流动资金不足,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公司本次仅变更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仍可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承诺,在计划建设期内完成投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三、项目地址变更后投资进度概述

 根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电力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电源设备产能扩大项目建设期为T+1,T为发行当年。

 目前,公司已完成新址项目的可研和初步设计工作,正在对新址进行地质勘察,在地质勘查结束后将按照建设法规进行基础作业,同时向基建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的报建工作。公司预计可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资计划,在计划建设期内完成基建投资。

 公司董事会认为,此次所变更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王方华、顾霓鸿、李少弘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决策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实施募投项目所做出的决定。变更实施地点后,将更有利于高级技术、管理人才的引进,公司形象与知名度的提升,符合全面提升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致力于成为国际一流的电力自动化电源设备整体方案解决商的发展战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化,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有利于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与规划。如因此次调整导致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募集资金用途适当调整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人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奥特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址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1、奥特迅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主要考虑了项目新址地理位置优越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不会影响募集资金的投资进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2、奥特迅本次仅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由公司相关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和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不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及进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七、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专项意见书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08-037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经全体董事提议,一致表决通过召开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09 年1月16日下午2:00

 3、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股权登记日:2009年1月12日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支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4、审议《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址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 年10月29日及2008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披露。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09年1月12 日下午15:00 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合法代表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因故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09年1月14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传真登记截止日期为2009年1月14日)。

 2、登记方式:

 A、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B、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能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手续。

 C、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3、会议登记地点: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信函上请注明" 股东大会"字样,邮编:518057

 五、其它

 1、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廖晓东 张燕妮,联系/传真电话:0755-26520515;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

 2、会议费用:会期半天,与会代表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3、若有其他事宜,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

 附件一:

 回 执

 截止2009年1月 日,我单位(个人)持有“奥特迅”(002227)股票__________股,拟参加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2009年1月16日召开的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

 ■

 附注:

 1、如欲对议案投同意票,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对议案投反对票,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对议案投弃权票,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有限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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