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 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12月26日联合下发的“浙科发高 [2008] 336、[2008] 337 号”文件,认定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为浙江省2008 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本公司为浙江省2008 年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 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这将有助于降低公司税负,提升公司业绩。公司将根据《通知》的精神,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尽早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2月30日